三、 強化宏觀調控手段
1. 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製度。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是基於社會融資總量、銀行信貸投放與社會經濟主要發展目標的偏離程度及具體銀行機構對整體偏離的影響,在綜合考慮銀行機構的係統重要性和穩健狀況及執行國家信貸政策情況等情況的基礎上,將銀行機構存款準備金率與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狀況等指標掛鉤,對資本充足率不足且資產質量不高的金融機構控製其貸款擴張規模,引導銀行信貸合理、適度、平穩投放。然而,目前我國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製度還存在一些缺陷,如監管權限不足,製度內容有待完善。基層央行沒有權力對非地方銀行法人機構實施準備金的動態調整,這易導致地方存款上存、流失等現象,進而通過總部機構使信貸資金流向安全、穩定、成熟的大型企業。商業銀行將成本轉嫁給借款人,尤其是中小企業,從而提高企業的利息負擔;高收益率理財產品並不納入存款範圍,亦不作為繳納存款準備金的基數,也不屬於央行存款準備金政策的管理範圍,這在相當程度降低了差別存款準備金製度的效用。
於是,筆者認為:應加快建立銀行機構監管本地化機製,即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的權限擴展至包括各銀行分支機構的所有地方銀行機構,以遏止因大型銀行機構將地方存款資金上存而引發的銀行存款惡性競爭;提高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有效性,強化政策執行常規操作,並結合“逆周期監管”工具,緩解商業銀行的順周期行為;逐步降低監測指標測算繁雜化,提高差別調控可操作性,達到調控貨幣供應總量和降低金融係統風險的雙重目標。
2. 存款保險製度。存款保險製度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和提升社會公眾信心、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維護金融體係長期穩定的製度安排,而且在處置係統性風險中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存款保險製度對於中小地方金融機構的危機處置、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維護社會公眾對銀行體係的信心具有重要作用。而我國存款保險製度從提出到論證和方案製作,曆經近20年時間,但仍遲遲未進入實施階段,“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要實施存款保險製度。
為適應後金融危機時代國際金融監管體製的新趨勢,積極應對國內銀行體係不斷加劇的係統性風險,筆者認為,我國應加快實施存款保險製度。具體地: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存款保險製度的承保範圍、保險限額、保險費率等問題,尤其是對係統重要性機構應做特殊化規定;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在存款保險體製中的主導地位和主體職能;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必要的監督管理與資產處置權;建立科學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協調機製,保證在必要時采取及時的早期糾正措施。
四、 實施有效的銀行監管
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規模的過度擴張,在追求存貸款業績壓力和監管機構對銀行監管的不到位,發生了以齊魯銀行案件為代表的金融大案、要案。因此,應加強實施有限的銀行監管,促使商業銀行合理規模擴張。
1. 采取有效的監管工具。通過資本監管強化商業銀行規模擴張的資本約束,可實現銀行資本占補的動態化平衡,避免銀行杠杆率的非合意積累,保證去杠杆化過程中金融體係的持續穩定(陸岷峰和張玉潔,2010)。新資本協議的核心思想就是通過資本充足率約束控製銀行的杠杆作用,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采用高標準、高質量的測算工具確定資本充足率,輔以嚴格的外部檢查和信息披露機製(賈楠,2012)。巴塞爾協議III更注重為銀行體係提供穩定性,其對前麵兩個版本改進的方麵包括:提高監管資本要求,強化銀行資本的數量和質量;引入杠杆率監管標準,避免銀行受到內在脆弱性因素的影響;建立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增強銀行體係維護流動性的能力。所以,巴塞爾協議III有利於促進我國商業銀行提高資本質量,因為其加大發行長期次級債券的難度,也逼迫銀行改變傳統的重投入輕效益、重規模輕結構的粗放式經營模式。因此,我國應加快實施巴塞爾協議III,強化資本監管效果。
存貸比指標是監管當局促進商業銀行合理規模擴張的有效工具。為有效釋緩金融機構的存款競爭壓力,監管當局可選擇具有經濟懲罰特征的連續性日均存貸比作為配套的考核政策,即對於存貸比突破底線的銀行機構采取一定的容忍度,並按照突破幅度實施相應的經濟懲處,而非采用跳躍式的月日均存貸比考核方式,對突破監管底線的金融機構立即采取嚴厲的行政懲罰。考慮到機構日均存貸比考核對資金實力薄弱的中小銀行的信貸投放影響較大,監管當局可考慮對以中小企業、“三農”為主要客戶群體的中小金融機構的存貸比實施差異化監管,提高容忍度,懲罰措施亦以經濟懲處為主,避免對小微企業貸款和涉農貸款造成衝擊。
2. 強化對係統性重要銀行的監管。雖然大型企業需要大銀行的服務,但銀行並不是越大服務得就越好。特大型銀行在社會經濟中具有廣泛的聯係,如果破產,可能在金融係統內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造成嚴重的社會經濟危機。因此,銀行監管當局應合理控製商業銀行的規模。同時,加強對係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以緩解共振效應和降低破產概率。筆者認為,對係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的工具有:根據對係統性風險的邊際貢獻,增加附加資本要求,提高金融係統的資本水平的同時提高單家金融機構抵禦係統性風險的能力;實施額外的流動性要求,保證其對流動性衝擊更具有彈性;發行或有債務工具,如可轉換債券,當資本充足率低於某個閥值或特定條件出現時,或有債務工具自動轉換為股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