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促進少數民族就業
執政與行政
作者:楊宜勇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由於曆史、地域、風俗習慣和受教育程度等原因,少數民族就業存在多種問題,如失業率較高、產業結構與就業結構不協調和同等條件下就業受歧視等。我們必須大力促進少數民族就業,同步進入全麵小康社會,共享改革開放的成果。
加大教育投入,提升少數民族整體素質
我國曆來遵循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共同繁榮的原則,政府對少數民族無論在教育還是就業上都給予了一定的優惠、傾斜政策。但總體教育經費仍然投入不足、一些優惠政策也因種種原因沒有完全落實到位,所以導致少數民族整體受教育程度仍然遠遠低於漢族水平。今後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教育優惠政策,長期堅持對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的支持與幫扶。重點抓好義務基礎教育、辦好職業教育、鼓勵進一步接受高等教育。
少數民族就業結構不合理,出現一些準入門檻低的行業供大於求,而一些專業技術人員供不應求的現象。在此情況下應借鑒德國雙元製模式,結合少數民族地區當地的一些產業、工作崗位大力發展與之相對接的職業教育,形成產學研一體化,企業與職業院校聯合辦學的模式,培育更多的專業技術人員,填補一些就業崗位的空白,促使就業結構趨於平衡。
無論是職教還是本科高校,都應合理設置專業,加強職業規劃與創業培訓,逐步扭轉少數民族部分畢業生的擇業觀,合理評估與規劃,找到最適合自己的職業發展道路。
多渠道解決少數民族就業歧視問題
進一步完善反就業歧視相關法律法規。未來在立法方麵,政府一方麵應逐步清理廢除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有礙公平就業的規章;另一方麵應在《勞動法》的基礎上製定一部針對就業歧視的統一的《反就業歧視法》,進一步在法律層麵使反歧視現象發生時有法可依。將來我國仍應根據具體情況繼續支持少數民族就業,製定可操作性強又不易造成反向歧視的相關就業政策。
積極倡導NGO組織和全體社會民眾參與到少數民族就業反歧視實踐中。在荷蘭的反就業歧視實踐中,既有以維護人權為宗旨的人權委員會也有代表不同利益群體的商業協會、雇主協會、工會、少數民族團體和婦女協會等。這些社會團體為被歧視人提供法律、經濟、心理谘詢等各種幫助,並協助受害人收集證據提起司法訴訟。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也設立了專門保障政策貫徹落實的機構——“平等工作機會委員會”。該機構可以就歧視案件進行調解,也可以免費以自己名義為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這些非政府機構的設置值得我們借鑒,當少數民族就業遭到歧視時,可以有更多的途徑尋求幫助,落實法律賦予其的權利。另外反就業歧視的消除不僅是一項法律上的改革,更是一場道德觀念的變革,隻有全社會全體民眾對於受歧視群體習慣性地平等看待,才可以從根本上消除歧視的存在。所以將來我國應注重對社會公民觀念意識的轉變培養,逐步在觀念上使社會認同少數民族就業者,從觀念上消除雇主對其的歧視心理。在非政府組織與全社會民眾的積極參與下推動我國反就業歧視工作更好地發展。
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發展。少數民族產業結構的不合理嚴重製約就業平衡,近年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失業率卻出現上升的現象,筆者認為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麵原因就是產業結構的不合理,第一產業比重過高、第二、三產業比重偏低且產業分工粗放、科技含量低。未來少數民族地區應注重發展資源型產業、勞動密集型產業,促使傳統工業向新型化工業轉變,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如利用各個少數民族地區獨特的自然風光,大力發展旅遊業。優化升級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增長是提升少數民族地區就業率的根本,同時也是促進民族和諧、社會和諧的基礎。
此外,政府、學界和社會媒體應合理增強中華民族意識,弱化各民族意識,促進民族文化“大一統”,倡導民族融合,這樣才更有利於全社會和諧就業、和諧發展。
(作者為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