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商品房產需求曲線探析(1 / 3)

摘要:本文首先從理論上回答了商品房並非古典經濟學意義上的吉芬商品,澄清了人們思想上的模糊認識,繼而論述了商品房的性質,認為商品房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既是消費品又是投資品,商品房的需求曲線也不同於一般商品。本文聯係中國房產市場的實際,認為現階段中國的商品房需求曲線向上傾斜,需求量取決於預期價格,與同樣向上傾斜的供給曲線無法構成一般均衡。隻有通過改變經濟增長方式等措施,形成房產穩定的價格預期,才能抑製商品房實際價格,防止經濟泡沫破裂可能帶來的巨大衝擊。

關鍵詞:中國 商品房 屬性 需求曲線

一、商品房是吉芬商品嗎

所謂吉芬商品就是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當商品價格上升時,需求量增加,價格下降時,需求量減少,這是西方經濟學研究需求的基本原理時,19世紀英國經濟學家羅伯特,吉芬對愛爾蘭的土豆銷售情況進行研究時定義的。阿爾弗雷德,馬歇爾1895年在他的《經濟學原理》中首次將吉芬商品引入到微觀經濟學中,從此,關於吉芬商品是否存在的爭論在學術界一直在進行之中。斯蒂哥勒茨(1947)和Koenker(1977)認為,麵包和小麥的需求曲線無一是向上傾斜的,教科書中愛爾蘭饑荒年代的土豆是不可信的。而羅伯特T。延森和諾蘭H。米勒2007發表了《吉芬行為:理論和證明》,首次提供了吉芬行為的真實世界的案例,他們考察了中國的湖南和甘肅省的大米和小麥,發現這2個省消費者行為表現出不同程度的吉芬行為,湖南強於甘肅。

2001年以來,中國經濟學界就需求定律(或需求法則)展開了一場爭論,參戰學者之多,討論時間之長,影響範圍之廣,較為罕見。張五常等堅持認為,需求曲線必定向下,現實世界不存在“吉芬商品”。黃有光、汪丁丁等則認為存在向上傾斜的需求曲線,認為存在“吉芬商品”。

按照標準的新古典經濟學的定義,吉芬商品是一種低檔品,它的收入效應超過了替代效應,當此種商品價格上升時,使得消費者收入急劇減少,其他好一點的商品消費者更加無力購買。因此,隻能多購買此種商品,以彌補不能購買其他商品的效用。吉芬商品有兩個重要條件:一是消費者是維持生計的窮人,但又不能是赤貧,如貧困到隻能購買此種商品,那麼當此種商品價格上升,他的消費絕對減少,需求曲線仍然是向下傾斜的;二是此種商品是低檔品,如粥之於牛奶。“事實上,一旦有了因為粥價下跌而節省下來的那筆額外貨幣,你就會決定多喝牛奶少喝粥”(範裏安《微觀經濟學:現代觀點》)。因此,粥價下跌導致粥消費反而減少。羅伯特T。延森和諾蘭H。米勒對此的表述是“最廉價的熱量獲得來源”;三是該商品為生活必需品並構成全部預算的絕大部分,該商品無其他替代品。

麵對2003年以來越漲越買的商品房,有人提出了商品房是吉芬商品的觀點。2004年,中國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張元端在《中國房地產報》撰文,認為類似土豆這樣的商品也會出現吉芬商品這種價格越高、需求量就會越大的情形,“中低價位住宅商品也多少帶有這種性質。當人們的收入水平還不高的時候,隻好選擇中低檔住宅”。2005年,毛飛在《燕趙都市報》撰文,表達了相似的觀點,在網上引起熱議。房子是不是吉芬商品呢。按照標準新古典經濟學的範式,房子當然不是吉芬商品,因為它不符合吉芬商品的條件之一,即房子不是低檔品。盡管帶有吉芬商品的性質,比如我們套用羅伯特T。延森和諾蘭H。米勒對吉芬物品的條件之一則是“最廉價可獲得並無可替代”來看,這裏的房子特指中低檔商品房(私人公寓),購買商品房是中國百姓獲得居住地唯一的方式,當然是最廉價的,至於租房並非國人認可的普遍做法。此外,吉芬行為產生的必須條件是窮人,麵對日益飛漲的房價,廣大百姓早已變成窮人,如此分析,房價越漲越買便包含了吉芬行為的成分。因為如果由於房子價格的上漲,使得百姓的收入(積蓄)隻能用於購買房產了,而商品房是住的來源,沒有替代產品,於是非常貧困的人無力負擔房價,住房條件不斷惡化,而相對有錢的窮人(還能貸款的人),在上漲預期的作用下隻能選擇盡快買房。房子價格上漲產生了強大的收入效應,遠遠超過了替代效應。這樣推演的話,房子似乎真的是吉芬物品。然而,如果我們反過來想,當房子(私人公寓)價格下降時,我們難道可以用省下來的錢去購買別墅嗎?顯然這種說法有悖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