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擬上市公司收入確認問題(2 / 2)

4.對於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產品,在產品發出時全額確認銷售收入。我國新會計準則14號具體準則規定: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是指購買方依照有關協議有權退貨的銷售方式。在該種銷售方式下,擬上市公司應根據以往經驗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一般應該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擬上市公司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一般應該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例如擬上市工時將商品銷售給購貨方的同時,承諾如存在問題可在一定時間內退回。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按照會計準則的確認條件進行收入的賬務處理,但是擬上市公司為了虛增業績卻沒有按照確認收入的條件確認收入,而是全額確認了銷售收入。

三、完善擬上市公司收入確認措施

擬上市公司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新會計製度規範要求的清晰、完整的收入確認政策和程序,用來保證收入確認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具體工作,可從以下幾方麵著手:

1.結合自身特點建立銷售業務內部控製製度。根據《企業內部控製基本規範》及其相關指引的要求,建立符合自身業務特點的銷售業務內部控製製度。擬上市公司應該將整個銷售業務活動的流程進行全麵梳理,一般來講擬上市公司主要涉及的流程有:接受客戶訂單、按銷售單供貨、按銷售單裝運貨物、批準賒銷信用、向客戶開具賬單、記錄銷售等。分析出這些流程的主要控製活動,建立有針對性的控製製度並保證其得到貫徹落實。

2.分析得出內部控製中與收入確認密切相關的環節及關鍵控製點。擬上市公司應該根據建立好的銷售的內部控製製度,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分析得出和收入確認相關的環節及關鍵控製點。判斷的主要依據就是上麵介紹的“五個條件”。

3.根據自身特點製定與會計製度吻合的收入確認依據和會計政策。收入的確認需要依據具體的證據和原始憑證,這些證據和憑證主要來源於內部控製中和收入確認相關的環節和關鍵控製點。所以,擬上市公司應該從這些環節和控製點上找出收入確認的依據。同時,擬上市公司應該依據上述梳理的情況,根據公司自身業務流程的環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製定出符合自己的收入確認會計政策。製定的收入確認會計政策既不能單純從“發貨”、“收到款項”或“開具發票”等來替代,也不能千篇一律照搬《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一項完整的收入確認會計政策應該既能符合企業真實情況、反映企業的業務特點,又能做到確認流程清晰、確認依據充分、確認時點正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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