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融資租賃的稅收政策研究綜述(2 / 2)

吳曉宇在談到有關日本租賃業的發展時,提到了它在1978年以前實行的可以提早折舊的政策。嚴衛中等人則談到了德國的稅製規定了出租人既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又享受折舊帶來的延遲支付稅收的利益。而美國在1962年及其隨後的兩次新稅法都在不同程度上縮短了折舊年限。賴琬妮(2009)談到俄羅斯關於融資租賃的政策,允許租賃設備以三倍的速度進行加速折舊,即正常折舊年限的三分之一。

三、國內融資租賃稅收政策的研究

(一)融資租賃的流轉稅政策

2000年發布的通知中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隻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隻征收增值稅,未轉讓的隻征收營業稅。財稅[1999]183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為營業額,並依此征收營業稅。

倪真瑩(2009)認為該政策使出租企業在負稅方麵有失公平。左俊(2010)指出我國融資租賃的稅基不統一、稅負不公平,同時也批判了新增值稅條例中關於增值稅抵扣的差異化對待。2009年1月1日起的增值稅轉型造成不同的方式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就會產生17%的稅差,更使融資租賃麵臨很大的壓力。

(二)融資租賃的所得稅政策

稅法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由承租人計提折舊。1996年的規定指出,企業技術改造采取融資租賃方法租入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照租賃期期限和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不短於三年。1999年頒布的辦法中規定,企業進行國產設備投資,隻要符合技術改造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都可以抵免所得稅。

左俊對我國關於融資租賃所得稅的政策提出了幾點質疑,一是投資抵免稅政策的局限,認為我國的抵免政策不應隻局限在企業購置的國產設備;二是折舊稅收政策隻適用於國企和集體工業企業,缺乏靈活性;三是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的租金支出是否可在在稅前扣除的差異化,對內資企業顯現出不公平。倪真瑩也提出,關於我國所得稅政策的有些規定還有待明確。

四、結論及建議

雖然融資租賃作為一種融資工具具有很多優點,但是在利用的同時需要各個國家在政策或製度上予以鼓勵和支持。通過對國內外融資租賃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研究,可以看到政策支持帶來的融資租賃業的快速發展。同時,要依據國家的經濟發展適時地調整政策以更好地指引其向正確的方向邁進。

我國的融資租賃業起步較晚,要借鑒國外的經驗,努力改進和完善有關的稅收政策。同時國內的融資租賃業可以在世界範圍內尋找其發展空間,利用其他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使融資租賃業在整個世界經濟中實現共贏。

參考文獻:

[1]宋愛華.淺探完善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稅收製度[J].財會月刊,2012(20).

[2]張芳梅.會計準則與稅收製度中融資租賃的比較分析[J].會計之友,2012(2).

作者簡介:趙璐(1990-),女,山西運城人,貴州財經大學2012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