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針對上市公司的法律和監管架構不健全。盡管從整體環境來看我國上市公司的法製建設已經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法律與監管的組織架構並不完善,例如對於上市公司的責任追究,往往是以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為主,而民事責任和相關的民事賠償很少,這使得投資者利益遭受侵犯後很難通過民事訟訴手段來保護個人權益,而在判定證券侵權行為過程中,通常采用行政手段,實際的法律約束很少,目前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已經運轉良好的集體訴訟機製和股東代表訴訟製度還沒有得到我國法律的確認,因此投資者的訴訟成本有時會超出投資者的承擔意願。
三、完善上市公司內控環境的對策建議
(一)強化對內控環境建設的正確認識。必須強化上市公司企業管理者對內控環境建設重要性的認識,通過他們的帶動來實現企業員工的內控工作意識,要首先保證管理者對於公司現代管理方式的認同,使他們樹立自覺防範風險、規避風險的理念,並利用各種信息傳遞方式來明確公司員工在內控環境中所承擔的內控責任。
(二)明確內部審計職能,強化審計作用。首先是內控審計機構的職能設置,在這點上我們可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模式,董事會之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其職責由獨立董事履行,而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活動,則通過審計機構進行監督。通過這種方式形成雙向負責和雙規管理的模式,不同性質的管理活動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有利於內部審計切實發揮對上市公司內控的監管效能。
(三)樹立以人為本的人才管理策略,我國上市公司的人才管理工作應當注重以下幾點,首先應當實現企業員工對於個人職責和工作目標的明確;其次要在公司內部製定合理的獎懲製度,要對員工的職務晉升和經濟利益獲取的標準進行明確;第三是根實現員工個人能力與崗位的一致性,不要盲目的選擇那些高素質的員工;第四是注意對員工個人素質和職業道德的培養,重點關注員工的心理需求。
(四)切實發揮管理機構的監管作用。首先要明確上市公司董事對於公司內控的監管作用,確保其崗位職責是保護股東的經濟利益;要實現董事會在企業決策製定和監管方麵的權限,董事會與經理班子的人員配置和權限劃分不能過度重合;要明確監事會對於公司內控的監管權力,一旦董事會出現監管不到位等問題,要嚴格追究責任,為確保監事會工作開展,應從會計製度上對其工作所需的經費作出合理分配。
(五)進一步完善針對上市公司的法律實施和司法救濟機製。要明確上市公司董事、管理者和股東等的法律責任,保證上市公司發展的唯一目標是實現企業投資者的經濟利益,加快對股東集體訴訟和代表訴訟製度的引進速度,研究建立相應的司法救濟機製,使投資者能夠獲得合理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渠道,一旦權益受損,就能夠通過協商、投訴、法律仲裁等多種途徑來消除問題,在合適的時間研究個人破產製度建立的可能性,一旦上市公司出現經濟問題,要確保民事責任由真正的責任人進行承擔。
完善的內部控製環境,不僅能夠實現企業內部的有效管理和相互製約,也能夠提升公司競爭力,避免由於內控運行失調和管理效能弱化而帶來的經濟損失,因此必須將上市公司的內控環境建設列為企業管理的重要任務之一,以此來實現企業的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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