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骨牌效應”(3)(2 / 2)

2012年1月16日,正是農曆小年,時任廣東省委常委、省委統戰部部長的周鎮宏涉嫌嚴重違紀,被中央紀委帶走,接受組織審查。“大炮”變成了“啞炮”。

1月17日,新華網報道稱,中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廣東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周鎮宏涉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21日,周鎮宏的公職被免除。

2012年2月28日,據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廣東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周鎮宏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同在2月28日這天,在此間閉幕的全國政協十一屆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撤銷周鎮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決定內容為:鑒於周鎮宏嚴重違紀,根據中共中央建議,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撤銷其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新華社2013年2月8日電:根據有關規定,中共中央紀委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周鎮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周鎮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收受禮金、貴重禮品;對茂名市發生的係列嚴重腐敗案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生活腐化。

周鎮宏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周鎮宏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4年1月23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周鎮宏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7月至2011年春節,周鎮宏利用擔任中共茂名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企業經營、當選政協常委和政協委員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何俊海等三十三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2464萬餘元。此外,周鎮宏還對折合人民幣3700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綜上,對周鎮宏應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就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控辯雙方進行了質證,周鎮宏的律師出庭為其進行了辯護。數十名群眾和媒體記者旁聽了庭審。

2月28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周鎮宏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鎮宏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周鎮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周鎮宏對部分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數額特別巨大,亦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周鎮宏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