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馬江海戰後福建水師司令的命運(3 / 3)

張成戰敗應負一定責任,人民悲憤之時說些過激的話也是情理中的事,如由楊總督審判,張成必死無疑。張成把材料上報到軍機處,軍機處奉上諭:“已革遊擊張成,身充輪船營務處,並不竭力抵禦,竟敢棄船潛逃;雖此次馬尾失利不能咎該革員一人,惟該革員有統率各船之責,玩敵怯戰,亟應從嚴懲辦,張成著定為斬監候,秋後處決,解交刑部監禁。”馬江海戰中,他是被處理最重的一位。清朝廷認為:“若失事之員懲辦輕縱,何以慰死事者之心。”

張成到底被斬了沒有?首先得由當時的法律來說話。清朝死刑有兩種,一種叫“斬立決”,一種叫“斬監候”,兩者有區別,前者是死刑立即執行,後者相當於死刑緩期執行,張成定的是斬監候,定罪在秋天,沒有被殺。

張成定罪後,駐福州各國領事、經商、傳教人員曾上書替張成開脫。光緒十一年六月初六日(1885年7月17日)美國領事等29名照會楊昌溶,提出三點理由,請求赦免張成。

張成7月24日自辯書說是落水被救起,而非臨陣脫逃。1885年11月2日,戰後一年多,刑部尚書錫珍現場調查後上奏,也知張成罪在可赦,隻是已經定了案,皇上批示了,不好翻案,仍說“僉稱張成實係由水中逃至該處上岸”。保留原判“斬監候”(後麵“秋後處決”四字已除去)。

一般民事死犯定案都要報請朝廷批準,何況張成是比較高級的官員,判處死刑自不能那麼草率,必須有所依據。按《清會典事例》1021條《都察院各道秋審朝審》,每年審批各省死囚,分“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項報部。每年八九月間刑部會同九卿各官詳核分擬,然後請查裁。四項中最重的是“情實”,即證據確鑿的,按律該判死刑,但也分兩種:一種是“予勾”(死刑立即執行,打√號),另一種是“免勾”(死刑緩期執行),以上量刑經皇帝裁定,算是終審判決。斬監候屬死刑緩期執行。張成的罪在於“緩決”、“可矜”、“可疑”之列。《尚書》“罪疑惟輕(疑罪從輕)”,數千年來定罪都以此為參考,據此,張成不該斬,實際上也沒有被斬。刑部大臣奉旨複審,上奏認為“他身非統帥,戰事亦非伊所能專決”,光緒皇帝也認為馬江戰敗“不能委咎該革員一人”。

緩刑是根據犯罪情節和悔改表現而定的考驗期,既體現嚴肅的懲辦,又顯示寬大精神。張成的罪在疑似之間,如確是臨陣脫逃,不殺不足以警人;如非而定死罪,未免太重,才定個考驗期,在此期間張成如沒有新的錯誤或者表現較好,就可減刑。

離閩後命運

由於張成有一定的才能,而且立過一些功勞,多位領導賞識他。一些洋務派人物建議:海軍艦艇管理與技術人才培養十分不易,海戰中已經損失多位艦長,對這位福建船政局自己培養的艦長能否網開一麵,免於死刑,讓其將功贖罪。如軍機大臣、光緒生父醇親王奕譞在1885年便說:“張成等無恙,尤足深慶,將來創立水軍,以此輩充教習,必大得力。”

所以,在張成服刑期間,就有人想到使用他的才能,加強閩海防務。1886年在保外效力的要求下,他悄悄出獄,到閩江口各地炮台工作。張成為洗雪國家及自身的恥辱,埋頭苦幹,但仍不見諒於福州人民,特別是海戰死難家屬,反對的呈文及揭帖時有出現,使他產生了離開福建的念頭。

1885年10月台灣建省,第一任巡撫劉銘傳羅致人才,將張成吸收到台灣工作。

10年後的1895年,甲午清廷戰敗,割讓台灣給日本。張成不肯替日本人賣力,隨同“台灣民主國”愛國誌士丘逢甲等人回到廣東,因為官位不顯,默默無聞,了卻殘生。

作者單位:福州大學陽光學院人文係

責任編輯:王封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