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自我和諧的目標(1 / 2)

自我和諧的目標

組織發展

作者:[美]泰勒·本-沙哈爾

【 原著節選 】

自我和諧的目標,是發自內心最堅定的意識,或是最感興趣的事情。這些目標按照謝爾登與艾略特所言,是從“整合自我”生發的“自我直接的選擇”。這些目標必須是主動選擇的,而不是被加附在我們身上的;必須是產生於散發自我光輝的願望,而不是為了炫耀。這些目標是有因果關係的:追求這些目標,並不是因為他人覺得你應該這麼做,也不是出於責任感,而是因為它對我們具有更深層的意義並且能夠帶給我們快樂。

研究也指出,那些外在目標的意義,比如我們在社會上的聲望或是銀行存款,它與我們內在目標的意義,比如個人成長或是與他人的關係,有著顯著的不同。財富上的目標通常不是出於自我和諧,而是出於外在因素。大部分追求財富的人,為的是滿足自身對金錢和社會地位的虛榮心。

在一項名叫“美國夢的黑暗麵”研究裏,蒂姆·卡瑟和理查德·瑞恩指出,如果在生命中隻以追求財富為目的的話,那麼帶來的隻有負麵的後果。而且這些隻追求財富的人通常也沒辦法充分地發揮他們真正的潛能,他們比其他人更有壓力,更容易沮喪和焦慮。在身心合一方麵,他們顯得不健康,缺乏生命力。其他研究人員也得出了一樣的結論:“在新加坡商業學院的學生中,那些內心看重物質價值的人,其自我實現度、生命力和幸福感普遍較低,更多的是焦慮,並且健康不良狀況頻發。”

心理學家並不是說我們完全不應該追求物質和聲望,這樣是違背現實的。他們也不是說物質不重要,食物、住所、教育和其他基本需要當然重要。但是,在基本需要之外,如果是以追求幸福為前提的話,財富和聲望就不應該是我們所追求的核心。

雖然財富常被認為是外來目標,但在一些情況下,它也可以是自發性的目標,前提是它必須對我們的幸福有貢獻。有些人賺大錢並不是要真的用到每一分錢,有時是因為它是努力的回報,也可能是因為它證明了自己的實力。在這些情況下,財富代表了個人成長的結果,而不隻是累積的數字。

在另一種情況下,財富也可以是發自內心的目標,即它成為達成意義的手段。比如說有足夠的金錢時,我們可以做很多對自己有意義但沒時間去做的事,或者可以用它去支持我們認為有意義的事情。

雖然確定自我和諧的目標可以帶來很多好處,但這並不容易。謝爾登和琳達·豪斯·馬克曾提到,選擇自我和諧的目標是“很難的技巧,需要正確的自我認知能力,還要有強大的自製力,因為社會影響和壓力經常讓我們做出錯誤的選擇”。我們首先必須知道我們的生命需要什麼,然後誠實地麵對自己的願望並且對它負責。

“想要做”與“不得不做”

自我和諧目標的前提就是,目標是自己在自由的情況下所選擇的。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民主製度下的人們活得要比專製製度下的人們幸福。但即使在最民主的製度下,人們有時候仍然感到自己被奴役了——這不是來自任何政府的影響,而是被外來的因素,比如說聲望、欲望、責任或是恐懼所脅迫。他們感到生活裏充滿了各種不得不做的事,而這些都不是自己想做的事。那些不得不做的事情,通常不是缺乏意義,就是沒有快樂,甚至兩者皆無。而隻有內心想做的事情是源於自我和諧的目標,才可以帶來意義和幸福。

一個增強幸福感的方法,就是增加想要做的事並減少不得不做的事。無論是從人生或是日常生活的角度都應該如此。比如一個人學醫是因為他覺得醫學有意義(內在因素)還是因為醫生有很好的社會地位(外在因素)?追求股票投資的成功,是因為它能帶給我成就感(內在因素)還是因為它可以賺大錢(外在因素)?

以上的例子並不少見,我們所做的很多事,其動機都包含著內在和外在兩種因素。一個因為家庭的壓力而學法律的人,通常無法在其中找到長久的快樂;相反,如果是基於對法律的熱愛而成為律師的話,那麼維護正義的同時他也會覺得非常幸福。內在還是外在的動機,通常會決定行為本身的性質:如果是內在的(換句話說,就是自我和諧的),那便是想做的;如果動機來自於外在因素,就變成了不得不做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