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財務報表製度經紀行必須定期填製統一規格的財務報表,向交易所有關組織彙報,隨時說明自己擁有規定的最低可調用資金。
5.財務記錄存檔製度經紀行必須保留每一筆期貨交易的所有業務記錄,在兩年內必須隨要隨取,至少保存五年。
(三)防欺詐製度
有關法律規定:經紀行應首先向客戶發送與期貨投資有關風險的公開信,得到客戶認可後方可代理客戶進行交易,采用任何手段、方法欺騙客戶,以達到招攬客戶,慫恿客戶擴大交易數量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根據有關法律將會受到處罰。
第二節期貨經紀人
一、經紀人類型
經紀人是代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個人,主要有兩類。
1.經紀商代理人(AssociatedPerson——AP)
它是指代表經紀行、商品交易顧問和商品合資基金經理尋求定單、客戶的個人。這裏商品交易顧問(Commodity Trad ing Adviser——CTA)是指出於收費目的,直接或間接為他人提供是否買賣期貨合約建議的人或組織;商品合資基金經理(Commodity Pool Operator)是指為某商品合資基金尋找資助或管理該基金的個人或組織,也就是由一些人將資金集中於某一公司以進行期貨合約買賣而出現的,據哥倫比亞報統計,到1991年為止,大約有120億美元(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是商品合資基金經理操作的。
國外對經紀行代理人有如下要求。
(1)不允許擁有某些雙重身份。如不允許同時為兩個以上的經紀行、中間商或為一個經紀行和一個中間商尋找客戶,拉生意。
(2)必須在期貨委員會注冊,擁有國家期貨協會會員資格。也就是必須通過國家商品期貨交易經曆的考試,獲得證書,然後向期貨交易委員會注冊登記。
(3)有責任向客戶解釋期貨交易中存在的風險情況,為客戶提供風險揭示聲明書,客戶在開立交易帳戶之前,必須詳細閱讀該聲明,並在一份表明完全理解聲明書內容的文件上簽字。
(4)必須對所提供的一係列服務負責。如權衡客戶的財務穩定性,開立新帳戶,代表客戶下達指令等。
(5)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期貨管理法令和經紀行的製度。如保證客戶的每份訂單在交易所內公開成交,不能扣壓客戶訂單私下成交等。
由於經紀商代理人必須通過嚴格的考試,承擔應盡的責任,有大量期貨交易經驗,大多數委托客戶的期貨業務活動由經紀商代理人來處理。
2.場內經紀人(FloorBroker——FB)
場內經紀人是交易所內出市代表中數量最多的一類。大多數場內經紀人不是為某一客戶工作,他們可以為其他任何人執行任何類型的商品期貨合約交易。場內經紀人的客戶有,經紀行、貿易商、進出口公司、商業與金融投資機構、投機者等。
場內經紀人的客戶,有許多本身就是交易所會員,他們有些有自己的出市代表和交易席位,但為了轉移他人的視線情願付出傭金通過場內經紀人來進行買賣。場內經紀人一般是精通期貨交易的專家,有豐富的業務知識和經驗,應經過專門的訓練,同時具有廣泛豐富的金融和市場方麵的知識和認真的態度。在歐、美有專門訓練、培養期貨經紀人的大專學校。香港培訓一個場內經紀人大概要三年時間,主要是送往歐美的專門學校學習,然後進行實習操作,合格後才能進香港期貨交易所從事交易活動。
國外對於場內經紀人在交易中有兩方麵的嚴格要求。
(1)在執行客戶委托的指令中,要為交易中人為因素引起的損失負責,負責賠償。
(2)應優先執行客戶的指令。目前場內經紀人可以為自己交易,有可能隻顧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委托人和客戶的利益。如場內經紀人自己準備拋出5張合約,以期價格下跌後補進,此時客戶委托指令到達,也要求以市價拋出5份同樣合約,在這種情況下,場內經紀人按理應先執行客戶指令,實際上他可能為自己利益先拋出自己的合約。由於這一弊端的存在促使目前期貨管理條例規定傾向限製場內經紀人自行交易的權利,使場內經紀人專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