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戰略目標。黨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明確指出,能源是製約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煤炭工業必須形成統配煤礦和地方煤礦兩條腿走路,才能穩步發展。解放以來,我國用了30年時間,煤炭產量達到6億噸,今後18年之內要達到12億噸。要用18年走完過去30年的路程,必須依靠地方煤礦這條腿,而且腿還不能短。
在撥亂反正後的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1982年12月10日,國務院通過的“六五”計劃),明確提出建設以山西為中心,包括內蒙古西部、陝西北部、寧夏、豫西的煤炭重化工基地。而由於煤炭這個基礎產業的特殊性,投資見效周期性長,按照當時我國的建礦水平,建一個中型礦井需57年時間計算,僅靠國家投資建設大型礦井,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對煤炭的需要,最少需要20—30年。
在這種情況下,國家不得不從國情、從煤炭產業的現狀出發,鼓勵多元化投資煤礦,推動煤炭產業適應改革開放發展步伐的需要。
1983年3月,中央書記處召集煤炭部黨組研究煤炭工業發展問題,會議集中討論的是小煤礦的發展。胡耀幫全麵分析了煤炭麵臨嚴峻形勢的同時,提出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的方針,指出對小煤礦要采取放寬、搞活的政策。
隨後一係列政策出台,製定了采取多種措施發展群眾辦礦;在計劃指導下充分發揮市場調濟作用,社隊集體和群眾集資或專業承包辦礦所產的煤炭,凡納入國家或地方計劃分配的,應按質論價,售價應保證煤礦有合理的利潤;各省(區)煤炭局、礦務局和地質部門,應本著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積極為群眾辦礦提供條件;提倡綜合利用與聯合經營;開辦小礦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各級政府、各國營煤炭企業要積極扶持群眾辦礦;開辦小煤礦應由各省(區)政府或煤炭主管部門審批;小煤礦的發展已經出現的許多需要協調的問題,由各級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等一係列有針對性措施的出台,將小煤礦的發展推向了一個新階段。
無數產煤區農民響應號召,以個體或村集體、鄉集體的形式,開始了挖煤運動。到1997年底,全國共建成小煤礦6.1萬個,占煤礦總數的95%。煤炭供應從嚴重短缺,轉變為供大於求。
國家還製定靈活政策,加大對能源基礎建設的投資,超前考慮,重點投資,以保證國家煤炭產量到上世紀末12億噸翻一翻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