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鄉鎮財政在農村稅費改革後的變化(2 / 2)

2.調整鄉鎮政府職能。如前所述,遵循(財政轉移支付之後)事權與財權相統一原則,在各級政府問分解和配置行政職能。以國家總財力支持和財政轉移支付為條件,在全國政府職能體係中,鄉鎮政府應該承擔自身管理能力允許而且能夠最有效率地完成的職能。也即,如果同其他層次政府相比,鄉鎮政府供給某些公共產品,最符合效率要求,那麼這些公共產品供給職責就適宜鄉鎮政府擔負。從現實看,鄉鎮政府必須退出競爭性經濟領域,把職能轉移到為本地區居民提供義務教育、計劃生育、基礎設施、婚姻登記等公共產品上來。隨著統一城鄉稅製和現代公共財政體製的建立,給農民以平等的國民待遇是大勢所趨,鄉鎮政府隨之要增加承擔向農民提供最低社會保障等新的職能。

3.設定鄉鎮政府的合理規模。鄉鎮政府長期存在的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的現象至今沒有徹底消除。如果缺乏設定政府規模的依據,那麼要改變鄉鎮政府規模過大的努力很難達到預期目的,即使取得短期效果,也難免反彈。鄉鎮政府要承擔起向廣大農民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這裏問題的關鍵是目標不應當被設定為政府越小越好,而是要找到能夠為農民獲得高質量的生活創造條件的最佳規模。政府規模受製於財政供養能力,應當首先確定國家總財力所允許的整個國家行政係統的規模,在這個框架裏,根據鄉鎮管理組織所扮演的角色及所承擔的職能,設定鄉鎮政府的合理規模。

4.提高鄉鎮政府財政收入能力。現代公共財政體製下,鄉鎮政府相當一部分財政收入來自於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但是這種轉移支付資金以確保基本公共產品的(按照國家財力規模確定的標準)供給為限。鄉鎮政府要保證和提高民眾對自己的合法性支持,就必須努力提高財政能力,為居民提高更多更好的公共產品。提高財政能力的根本途徑是發展經濟,擴大經濟總量。對於欠發達地區來說,這是一個比較漫長但又必須的過程。

農村稅費改革和財政體製創新,使鄉鎮行政發展的社會背景具有新的特點,為鄉鎮行政發展提供了新的推動力。新的行政環境下鄉鎮行政發展的內容、方式、路徑、合理而且可行的近期和遠期的目標,需要進一步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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