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的市場產品是形形色色琳琅滿目的。一方麵,團體保險提供給客戶的產品是組合形式多樣的、保障責任全麵的、市場價格優惠的套餐計劃。因為團體保險區別與其它保險的主要點之一便是產品,其提供給客戶的產品不是數量單一的、責任單一的、價格固定的,它是根據被保險人職業性質、年齡結構、工資水平、工作職位、實際需求等進行不同責任側重點產品組合進而完善保障責任的套餐計劃。組合產品和組合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套餐計劃形式為主險即核心產品加附加險即附加產品,不管組合產品和組合方式怎樣調整,目的都是站在客戶角度提供全麵而優質的保障,客戶可以對各保險公司提供的套餐計劃和套餐價格進行擇優選擇,各保險公司也可以因為市場競爭考慮費率浮動,下調實際保費。當然,在進行套餐的選擇後,客戶為套餐買單,保險公司履行套餐職責。另一方麵,套餐計劃的體現形式並不隻是紙質合同形式,還有設計精美、操作簡便、保障全麵的自助保險卡折形式,卡折產品設計靈活、投保方便,是團險市場產品的有力完善和補充。
團體保險的市場關係包含社會團體關係和責任利益關係兩個方麵。從社會團體關係角度來談,團體保險是政府與企業合作、企業與企業合作、團體與企業合作的關係,這是由團體保險對被保險人的資格認可和團體保險的社會職能決定的。保險學論和保險公司將團體保險和個人保險區別開來,“法人單位”和“五人以上(含五人)的團體”認為是一個有效團體且是符合團體保險投保條件具備基礎投保資格的市場對象,將單一個體與團體進行明確劃分,所以市場關係是團體對團體的關係。又因其在商業保險中承擔社會保險補充職能,明確履行針對團體意外、健康和養老的補充保障責任,社會中各企事業單位因較高的用工需求和用工風險,不得不進行團體保障計劃、風險轉移和風險防範工作,注定與保險公司產生團體保險關係,其業務規模性也是個人保險無法比擬的。從責任利益關係角度來談,團體保險和其它商業行為一樣,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買賣雙方通過金錢進行交易,隻有買方支付金錢,賣方才會提供產品,雙方存在經濟利益關係。但是因為保險產品的特性,其不是簡單的有形產品看得見摸得著,雙方買賣結束即雙方利益結束,而是一種一定時間範圍內的合同關係,買賣雙方均存在約定期限內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它的市場關係是買賣雙方建立的一種責任關係。
圍繞團體保險新定義涉及的四個方麵進行闡述,談到團體保險的一些方麵,但不盡全麵。根據團體保險實際工作,它的工作職責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工作難度是非常高的,所以工作認知是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更新和提升的,而經常換個角度思考問題,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