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製度研究(2 / 2)

特殊目的載體通常隻是一個空殼的導管,雖然它具有基礎資產的所有權,但是根據風險隔離的原理,這種所有權卻隻是形式上的所有權,它所持有的基礎資產隻能是被動層麵上的持有,而其所有權的行使也是有所限製的。

三、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製度研究

(一)對立法模式的選擇。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假使我們對多部法律進行修改,一方麵就會造成法律資源的浪費,而另一方麵還要對大範圍的法律環境下的基本情況的穩定做出保證。要考慮諸多和法律行為相關的立法原則之間的相互聯係,這會浪費很多的時間,所作出的投入和所得難以協調。因此,對於這一行為采用獨立立法的模式最為合適。

(二)對資產轉移製度的設計。

1.對可轉移資產的設計。在我國現行的法律當中,土地是限製流動的物,土地不能夠進行資產證券化。筆者認為,能夠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客體必須是公司法中所明確規定的公司資產。它具有比較穩定的未來現金流,而主要表現形式是債券的合法資產。

2.真實出售的製度設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算得上是真實出售。①資產轉移的形式和當事人轉移資產的內心真實想法的表示形式是一致的;②特殊目的載體必須完全承受資產轉移以後的所有風險;③特殊目的載體必須完全擁有證券化資產的一切收益;④資產的轉移不能夠撤銷;⑤資產轉移的交個需要滿足市場上公平合理的價格。

3.信托的製度設計。信托方式的資產轉移需要根據我國現行的立法進行,但首先我們需要將財產所有權的問題解決好。采用信托方式進行的資產證券化,受益人享有財產的權益。筆者認為,在完成資產轉移的時候,原始的權益人必須失去所有權,代由受益人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這可以將所有權的權屬之爭這一問題解決掉。

四、結語

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新的企業融資方式,就我國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以及投資者來說,都可以算得上是一種新鮮事物。但這種方式將會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上扮演起傳統融資方式難以比擬的角色,為了完善我國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我們必然要對其法律製度進行相關的研究。希望我國的國有企業能夠向著更好地方向發展,希望相關的人員做好企業信貸證券資產化法律製度方麵的研究工作,以便於更好地為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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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吳俐敏(1964-),女,雲南昆明人,副教授,從事經濟法、民商法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