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運用分析(2 / 2)

2.長期借款及借款利息的核算。長期借款及借款利息按實際發生數通過“長期借款”科目核算,假如該筆借款在一年內到期,那麼此借款及利息應算作流動負債,但此借款及利息記入了“長期借款”年末的資產負債表裏,也就是說此借款及利息在長期負債反映,這顯然誇大了長期負債,減少了流動負責,會引起會計信息失真,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應將此借款及利息列人流動負債下的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項目。

(五)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確認損益中運用

1.銷售收人的確認。企業在確認商品的銷售收入時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購貨方;(2)相關收人和成本能夠可靠計量;(3)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係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出售商品實施控製;(4)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會流人企業。如果企業將商品賒銷給客戶,與該商品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且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企業雖然沒有收到銷貨款,但企業應當確認售出商品的銷售收人。

2.售後回購和售後回租損益的核算。售後租回是指賣方將一項資產出售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買方那裏租回。雖然售後租回是為企業帶來了收人,並且從實質上看,其所出售資產的所有權以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也已經轉移給了買方,但是在售後租回交易中,資產的售價和售後回租的租金其實是一並計算的。因此資產的出售和租回實質上是同一項交易,出售資產所造成的損益應當分期攤銷,而不應確認為當期的損益,否則就會出現操縱利潤的行為,難以正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

3.委托代銷的核算。委托代銷是指由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受托方作為代理人代替委托方銷售商品的一種經濟行為。目前委托代銷業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特殊銷售業務。委托代銷有不同的結算方式,一種是視同買斷,另外一種是收取手續費。在委托方發出商品給受托方時,商品的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沒有隨實物的交付一同轉移給受托方,即在收取手續費的委托代銷下,委托方的發出商品時不滿足銷售商品收人的確認條件,因此委托方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隻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委托方才能確認商品的銷售收入。

結論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會計業務中的具體應用,不僅局限於上述幾點,在會計準則中,其運用隨處可見。在當今企業經濟業務日趨複雜、多樣化的背景下,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會計準則中確立了重要地位,這保證了企業會計核算的信息結果與客觀的經濟事實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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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竹玉萍(1991-),女,山西運城人,漢族,本科,研究方向:會計電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