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調整貿易政策,正確引導進出口產品結構。長期以來,中國出口產品結構性矛盾並未得到有效解決,中國應在發展出口貿易的同時降低主要對華反傾銷國家的出口集中度。另一方麵,進口的增長也可在一定程度抑製對華反傾銷調查的發起。所以,我國應當以進出口基本平衡為目標,一方麵逐漸減少附加值低的產品出口,增加附加值高的產品的出口;另一方麵要鼓勵國內企業增加能源、原材料、先進技術和設備的進口。
2.企業層麵
(1)加大對外直接投資,推動企業本土化。比如說中國知名家電品牌海爾,其美國公司90%以上員工都是本地人,在財務、法律、人力資源、產品研發、營銷等各個方麵都像美國公司一樣運作,這些措施使其能夠深入了解當地市場動向、財稅法規和監管者要求,也就增強了其抵抗外部衝擊的能力。
(2)企業運行機製必須跟國際接軌。加速產業和企業自身的改革,完善企業運行機製勢在必行,因為隻有如此才能封住其他國家的嘴,讓其無法再拿“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作為籌碼為難我國企業。從這一點上來說,貿易戰略的改變,必須同時輔以企業製度的完善,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3)針對行業或大類產品建立反傾銷預警體係。預警體係的最大好處是能防範於未然,使企業在初期就能化解反傾銷風險,增加貿易安全係數。預警體係應針對大類出口產品來建立,如果無法做到,也可以就主要對華反傾銷國家進行產品預警或者靠某些行業協會建立預警體係。例如說紡織品出口反傾銷預警體係就是依托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建立的。
(4)反對不公正的“替代國”選取,積極爭取對企業有利的“替代國”。應訴企業不應輕易接受美國商務部選擇的“替代國”,美國商務部的選擇往往會損害應訴企業的利益。應訴企業應根據自己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據理力爭提出自身的建議,慎重選擇與自己應訴產品情況最相似的國家作為“替代國”,依法抗辯以獲取最佳“替代國”。在這方麵,我國不是沒有成功的先例。例如,2002年的無可鍛性鑄鐵管案和2003年的非冷凍濃縮蘋果汁案,中國企業都在與美國商務部的訴訟中大獲全勝。
(5)積極爭取單獨稅率。從許多個案的裁決結果都可以觀察到單獨稅率大大低於普遍稅率,例如:1996年立案的刹車鼓案件,單獨稅率僅為8.51%和1.33%,普遍稅率卻高達105.56%;2001年立案的折疊禮品盒案件,普遍稅率高達164.75%,單獨稅率卻僅為8.90%和1.67%。從案件裁決的總體情況來看,單獨稅率平均為46.2%,而普遍稅率平均達到141.7%,平均普遍稅率是平均單獨稅率的3倍。
無論從具體的個案還是從案件的總體情況來看,單獨稅率都遠低於普遍稅率,因此在中國無法獲取“市場經濟地位”的情況下,涉案廠商積極爭取獲得單獨稅率的裁決絕對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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