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觀設計專利審查中進行初步檢索的可行性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了我國外觀設計專利實行初步審查製度,並且明確了初步審查的範圍,其中包括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即外觀設計初步審查中應當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是否存在重複授權及是否具有新穎性進行審查。
雖然檢索是實質審查的必要環節,但是檢索並不等於實質審查,實行外觀專利授權前檢索並不等於改變外觀設計專利現行的審查製度,其仍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初步審查製度。並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的《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中關於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的修改中刪除了“通常不進行檢索、未經其檢索、一般不通過檢索進行審查”的語句及“僅需要根據申請文件的內容及一般消費者的常識判斷”的限製。可見,專利法相關規定中雖沒有明文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前必須進行檢索,但是授權前進行檢索必然是形勢所需。
四、建議
(一)實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前初步檢索必將導致審查周期的延長,這樣不利於設計周期短、生命力短暫的產品,例如包裝類、紡織類產品,這類產品的生產者隻需要在特定的時間內對其產品進行有效保護,並不期望該產品長期存在,所以建議對於該類壽命周期較短的產品不進行檢索。由於在我國外觀設計申請量中包裝類、紡織類產品的申請量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所以將該類產品排出在檢索範圍之外,不僅對這些產品提供了有效的保護,而且緩解了實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前檢索之後人力資源的壓力。
(二)全麵推廣分領域審查,實行授權前檢索則需要結合檢索出來的對比文件分析外觀設計的專利性,分領域審查的審查員由於專注於自己所審查的領域,對自己所審查的領域有深入的研究,明顯要比泛領域審查的審查員具有更強的專業優勢,從而在檢索及對檢索結果的分析上更具有準確性和權威性。
參考文獻:
[1]樊耀峰,崔越.垃圾專利的鑒定、成因與對策[J].經濟研究導刊,2011.
[2]張健.論專利申請權濫用的法律規製[J].法製與社會,2011(03).
[3]宮寶瑉,等.利用外觀設計檢索解決重複授權問題的研究[J].國家知識產權局學術委員會課題Y,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