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票據普遍具有風險性低、流動性強和收益穩定的特點,是貨幣市場中主要的交易工具。
(五)回購協議
回購協議是指貨幣市場中的參與機構以金融工具作為抵押的短期資金融通方式,金融工具的持有者在其資金暫時不足時,若不願放棄手中符合市場交易需求的金融工具,可用回購協議方式將其售出,同時與買方簽訂協議,以保留在一定時期後將此部分金融工具按約定價格全部買回的權利,另支付一定的利息。
在我國,貨幣市場中主要是以商業票據和短期政府債券作為回購協議交易的標的主體。由於回購協議所涉及的金融工具具有流動性強的特點,加上協議對於未來回購該交易標的有期限、價格等方麵的明確規定,協議的逆回購方還握有質押的金融工具在手,因此風險極低。一般回購協議利率要低於同期限的同業信用拆借利率水平。
三、貨幣市場的中介機構
(一)貨幣市場的做市商
做市商製度的發展已有著幾百年的曆史,它在貨幣市場(按廣義的統計口徑也包含金融衍生品市場及外彙市場)與資本市場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提高市場流動性、穩定市場運行、保障市場交易規範、效率的有效手段。
1.做市商製度的概念與要求。金融市場主要有兩種最基本的交易模式:做市商模式(Market Makers 或更準確的是Dealers Mode)和以集中競價為特征的拍賣模式(Auction Mode)。在證券市場上采用的是集合競價製度,由買賣方各自提交買賣委托,經過交易中心對委托價格彙總撮合後完成交易。而做市商製度也稱莊家製度或造市商製度,它是指證券交易的買賣價格均由做市商給出,投資者按照做市商報出的買賣價格和數量作出自己的買賣決定。
在做市商製度下,投資者隻是被動接受做市商報出的價格,作出買賣的選擇。做市商報出的是雙向的價格,也就是對於同一種貨幣市場工具而言,做市商既報買入價,也報賣出價。市場中所有投資者的交易對手都是做市商。做市商報出價格後,就有義務接受投資者按此價格提出的買賣要求。做市商手中必須有足夠的貨幣市場工具,用來滿足投資者交易的要求。
2.做市商製度的功能。
(1)增強市場的流動性和活躍性。由於投資者的交易對象就是做市商、交易價格就是做市商報出的價格,投資者無需擔心提交的委托找不到交易對手。正是通過做市商不斷地進行雙向報價並時刻準備接受交易,使得市場中成交概率很大,市場得以保持較為充分的流動性。
(2)平抑市場投機。當市場出現過度投機時,做市商通過在市場上與其他投資者相反方向的操作,努力維持價格的穩定,降低市場的投機成分。當市場成交過於低迷時,做市商通過在市場上人為地製造交易,以活躍市場帶動人氣。從國外情況看,由於做市商的報價一般都在監管部門的規定範圍內,市場中也存在若幹家做市商,會在報價上形成競爭,因此一般不會出現嚴重偏離貨幣市場工具內在價值的過度投機現象,從而有效地穩定市場運行。
(3)有利於提高市場運作效率。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總是處於一種動態的均衡條件下。對於市場的暫時失衡,如果是由於非理性因素引起的,貨幣市場交易工具在原有價位上的需求不能實現,這樣價格的變動會導致市場效率的損失。並且這種不平衡的自發性平抑是零星分散和滯後的,不平衡的恢複是高成本的。這時如有做市商人為地將價可知限製在均衡位置,那麼在此價位上的需求就能被滿足。在非均衡出現之前,做市商通過其做市調節活動就會限製失衡出現的機會,故這種反應和限製是事前的。因此,做市商製度能夠消除非理性波動,從而提高了市場的運作效率。
3.做市商具備的條件、應盡的義務及享有的權利。各國對做市商的選擇通常都有嚴格的規定,一般來說,做市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這樣才能握有足夠的市場交易工具以滿足投資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市場交易工具的能力,以便降低市場交易工具存於手中的風險。
(3)要有準確的報價能力,熟悉自己經營的市場交易工具,並有較強的市場分析能力。
做市商既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同時也可以享有以下特權:
(1)資訊方麵,享有交易者的所有買賣交易的記錄,以便及時了解發生單邊市的預兆。
(2)市場融資融券的優先權。為維護市場的流通性,做市商必須時刻擁有一大筆籌碼以維護交易及一定資金作後盾,因此做市商往往會得到政府授權,優先擁有一個低成本的融資融券渠道。
(3)一定條件下的做空選擇權。當市場上大多數投資者做多時,做市商手中籌碼有限,得以享有一定比例的做空交易,以維持交易的連續。
(4)減免稅收。做市商交易頻繁,同時承擔買進賣出的雙方交易,為買而賣,為賣而買,在買賣差價中賺取利潤,通常能夠獲得來自政府稅收的減免優惠。
4.我國貨幣市場做市商製度的發展。2005年底,為了進一步發展外彙市場,提高我國外彙市場的流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銀行間外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快發展外彙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彙管理局製定並頒布了《銀行間外彙市場做市商指引(暫行)》,在我國開始嚐試性地推出做市商製度,由做市商在中國銀行間外彙市場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交易時,承擔向市場會員持續提供買、賣價格義務的工作。做市商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充當,在不斷提供買賣價格的同時,按其提供的價格以自由資金和貨幣與投資者進行交易,並通過買賣價差實現一定利潤。
目前國家對做市商的資格申請實行的是審批製,在資信、交易活躍度和內控機製方麵有嚴格的準入限製。申請成為做市商的主體須具備的條件包括:是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上一年度承銷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券金額總排名前30位;上一年度現券交易量排名前20位;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製度和內控機製,具備交易操作方麵的專業技術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彙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鑒於國內銀行外彙市場發展尚不充分,市場缺乏應有深度和廣度,主要表現為交易主體較少、交易品種較少和交易規模較小,外彙市場做市商製度的推出有利於進一步活躍市場交易、擴大市場規模,從而促進我國外彙市場交易體係的發展與完善。
(二)貨幣經紀公司
在貨幣市場中市場參與主體進行交易的方式有兩種:即直接交易或通過貨幣經紀人交易。直接交易是指發生交易行為的兩家機構通過各自的電子通信係統表達交易意向並詢價,最後達成交易。而通過貨幣經紀公司交易則是有交易意向的市場參與主體通過貨幣經紀公司的牽線搭橋來完成交易過程。
1.貨幣市場經紀機構的業務特點。貨幣經紀公司是以電子網絡和聲訊手段,專門從事促進貨幣市場中交易主體之間資金融通、外彙交易、債券交易、衍生品交易和提供金融產品交易信息等經紀服務,並從中收取傭金的專業性中介機構。
它起源於19世紀60年代英國的外彙市場和貨幣批發市場,20世紀50年代之後逐步得到規範發展,並逐漸成為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從性質上看,貨幣經紀公司是貨幣市場中參與主體之間的中間連接樞紐,貨幣經紀製度的推出是貨幣市場高效運行的內在要求,它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市場流動性、透明度和有效性。與直接交易相比,通過貨幣經紀公司的間接交易具有以下特點:
(1)有交易意向的客戶向貨幣經紀機構報出交易需求(如成交規模、價格、期限等);
(2)貨幣市場經紀人通過內部電子通信係統將客戶的要求發往其分布在全世界各金融中心的分支機構,尋找最符合客戶需求的交易對家;
(3)根據各地分支機構反饋的報價進行綜合篩選,向客戶反饋最優價格;
(4)客戶根據報價決定交易是否執行;
(5)交易執行,貨幣市場經紀人告知交易雙方對家名稱,並由交易各方自行完成清算交割。
(1)貨幣經紀公司能夠為客戶,尤其是中小客戶提供充分的市場信息,並通過雙邊撮合,提供實時可成交價格。
(2)通過雙邊撮合,提供實時可成交價格。
(3)由於貨幣經紀公司通常不做自營業務,其報價能真實反映市場的實際情況,保證市場價格的公平和透明。
(4)貨幣經紀公司在交易完成前不透露客戶的姓名,可避免資金交易的大客戶報價及看法對市場價格的不利影響,有利於市場穩定,增強流動性,為市場營造一個相對理性的交易空間,並且為市場中金融衍生產品不斷推出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