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摘登
編讀窗
作者:張仙權 許嶽林
《毛澤東怎樣指揮三反運動》一文引文多處有誤。
貴刊2012年第11期《毛澤東怎樣指揮三反運動》一文,多處引用《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以下簡稱《文稿》。中央文獻出版社1989年第1版。下同)第三冊中毛澤東的重要指示和批示。可惜多處誤引、錯引或引用不全:
第28頁引用1952年1月14日《對遵義軍分區關於三反運動的綜合報告的批語》(見《文稿》第三冊第52頁),其中“一個小市,”後漏了“一個縣,”。
第28頁引用1952年1月15日《轉發貴州軍區三反運動三日簡報第一號的批語》(見《文稿》第三冊第62頁),其中“隻要是大批地管物的”,應為“隻要是大批地管錢管物的”。
第28頁引用1952年1月30日《對華北局關於山西省打虎數目的指示的批語》(見《文稿》第三冊第113頁),其中“實際上可能大大超過此數”後漏了“社會上即工商界中的老虎還不算在內。”
第29頁引用1952年2月9日《對高崗關於東北打虎計劃報告的複電》(見《文稿》第三冊第177—178頁),其中“第十軍的幾個師”,應為“個別單位(例如華北第十軍的幾個師)”;“冤枉了好人”後漏了“(已糾正)”。
第29頁引用1952年2月5日《對山東分局打虎報告的批語》(見《文稿》第三冊第151—152頁),其中“十分之一”、“召開一次打虎會議”中之“一”,應為“一”,當為印刷之誤;“嚴重者撤銷職務”中之“撤銷”原文為“撤消”。
第29頁引用1952年2月8日《對軍事學院兩份三反報告的批語》(見《文稿》第三冊第170頁),其中“請注意搜捕”,應為“請他注意搜捕”。
第30頁引用1952年2月11日《轉發華東打虎預算的批語》(見《文稿》第三冊第192頁),其中“中小虎二萬隻”後漏了“不包括區鄉,不包括軍隊,不包括工商界,隻是縣以上黨政群及財經企業的。”
第31頁引用1952年2月17日《轉發中南局打虎新計劃的批語》(見《文稿》第三冊第221—222頁),卻錯引為同日《關於同意西南區打虎新計劃的複電》(見《文稿》第三冊第224頁),複電發給鄧小平、賀龍。
雲南讀者 張仙權
“說不清楚”的內憂話題
拜讀貴刊2012年第11期沙尚之女士的《從反右運動看中國特色的政治鬥爭》與智效民先生的《土改中的蔡家崖“鬥牛大會”》二文,感觸甚多,我擬補充若幹相關的史料。
一、沙文提到浙江省高院副院長鄔家箴,因提出審判獨立及對被告應先做無罪推定的意見,被批為“為反革命推脫罪責”,而打成右派,開除出黨。
從對待溫州發生的一起重大案件看來,鄔家箴無疑是一位法治觀念十分強烈的好幹部。1952年全國雷厲風行開展“三反五反”運動期間,溫州市區五馬街美琪綢緞莊發生大火,燒毀了商場、庫房及一切生財。老板王國梁跳樓逃生,下肢骨折。溫州市市長黃先河為了“轟開五反”,抓個“典型”,將王國梁作為破壞“五反”運動的典型,親自起草《奸商王國梁五毒俱全罪責難逃》小冊子,並指示大量印發。於是《浙南大眾報》連日聲討,《浙江日報》轉載,轟動全省,乃至全國。一致譴責王國梁蓄意縱火,燒毀賬冊,妄圖蒙混過關……聲稱對王國梁現行破壞活動嚴懲不貸。定刑前,時任溫州專署公安處處長鄔家箴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提出異議,認為沒有直接證據,光憑推測,不能定罪。人命關天,應當重新偵查,慎重審理。溫州區、市兩級黨政領導卻以少數服從多數,表決對王國梁判處極刑。當場鄔家箴表示保留個人意見,並要求將他的不同意見存入檔案。最後,溫州市公安局執行命令,在溫州第一醫院外科病房裏將兩腿打著石膏繃帶的王國梁拉去“祭旗”了。當時我正在該醫院臨床見實,親眼看到王國梁被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