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製的完善
出類拔萃
作者:康亮
摘 要: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原有勞動爭議解決機製已不能完全適應當今勞動爭議的需求,這就使得很多勞動者的權益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保證。本文分析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解決機製的特點、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希望對於此問題的研究有所借鑒。
關鍵詞: 勞動爭議 解決機製 特點 問題 建議
勞動爭議又稱為勞資爭議或勞資糾紛,指勞動關係雙方之間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產生的糾紛和爭議。一般來說,勞動爭議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涉及的內容多是有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義務,以及獲得的利益等與勞動者生活密切相關的部分。勞動爭議解決機製就是為解決勞動爭議而設置的,它是由法律確定的專門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會依照法定範圍和程序解決勞動爭議的一種法律製度。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與世界的接軌,很多原有經濟體製和和勞動用工機製也在發生變化,由此出現諸如勞動關係和勞動糾紛等方麵的問題,這是因為我國原有的勞動爭議解決機製已不能完全適應當今勞動爭議需求的解決。本文分析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解決機製的特點,並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和問題,進而提出完善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製的意見和建議。
一、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解決機製的特點
1.我國勞動爭議解決製度是一項法律製度。為了充分體現和維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雙方的各項權益,也為了社會關係的穩定。我國出台的《勞動法》對勞動爭議做了專門規定,並且配有國務院專門頒布的配套行政法規。這樣做到的目的就是從法律製度上確定勞動爭議解決製度的地位和法律效益,確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切實落實和執行。
2.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製由特定的機構執行並體現三方代表性。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製由特定的機構執行是為了確保勞動爭議可以在發生之後得到及時和正確處理。此外,為了更有效地解決一些特殊的勞動爭議(例如:女職工勞動保護爭議、集體合同簽訂後雙方協商不成是爭議等),某些特定的處理機構應運而生,進行專門解決,這些處理機構往往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的代表三方共同組成,體現了公平公正性,也使得這些特殊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得到及時有效地處理和解決。
3.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製具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特定和簡便靈活的特點。為了能夠及時解決勞動爭議案件,我國對勞動爭議的處理都規定了特別程序,並根據其特點分為兩種勞動爭議程序,即一般性勞動爭議和特殊性勞動爭議。一般性勞動爭議通常依次是企業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依次啟動調解程序、仲裁程序、訴訟程序。特殊性勞動爭議會按照特殊程序來解決,使其解決更具正對性。
二、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製的不足和問題
1.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製中存在調節功能不健全的問題,這就使得其調解協議未能發揮有效作用。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製中對於勞動調節組織沒有明確的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導,這就使得政府主管部門沒有權限或者介入的力度相對較小,導致勞動爭議不能得到有效及時地解決。
2.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製中出具的調解協議並不具有法律強製性,造成其權威性不足的問題。勞動爭議解決是需要成功的調解和最終的有效執行為保障的,但是,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製出具的調解協議並不具有法律強製性,而需要當事人自覺遵守,這就出現了“判而不執行”的問題,使得爭議調解流於形式和權威性大大削弱。最終使得勞動者對於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製出具的調解協議期望值降低,甚至失去信心,嚴重影響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製的權威性和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