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委黨校張偉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2009年中央1號文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出了製度性安排。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成為各方麵關注和探討的焦點之一。土地流轉加速也成為當前全國農村出現的一個重要動向。截至2008年8月底,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麵積已達1.06億畝,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麵積的8.7%。[1]隨著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結構的調整、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和農村勞動力的轉移,甘肅省農村土地流轉也呈現加速勢態,麵積逐年擴大,流轉形式不斷豐富。土地流轉對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綜合效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促進了農業結構的調整,但由於流轉機製改革尚處於探索階段,隨著規模擴大、速度加快、流轉對象和利益關係多元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法律服務不足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
一、土地流轉的法律服務不足
1.法律政策宣傳不深入,農民土地流轉積極性不高。目前,甘肅省農村土地規模經營麵積100多萬畝,僅占家庭承包經營耕地麵積的2%左右。[2]土地流轉規模與東部發達地方的農村相比存在較大差距。除經濟欠發達、農村勞動力轉移到二、三產業穩定就業機會少等原因外,農民戀土情結和觀念落後是製約土地流轉的重要因素。一些農民對法律政策缺乏了解,對土地流轉存在種種思想顧慮。他們既期望新的土地政策能為生產生活帶來新的機遇,又擔心土地流轉會讓自己失去承包經營權,同時也害怕有人借土地流轉之名侵害自己的利益。因此,土地流轉積極性不高,土地流轉形式比較單一,且大部分是在親戚、朋友或關係較好的農戶之間流轉,流轉規模較小。
2.土地流轉行為不規範、土地流轉糾紛多發。土地流轉在我國農村雖早已存在,但大多數地區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規範的農地流轉機製。一些地區對於農村土地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尚未加以重視。除了經濟發達地區的部分地區已有一些約定俗成的交易規則外,其他大部分地區的土地流轉都是自發和無序的。土地流轉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手續不完善,流轉程序不規範。土地流轉雙方往往隻有口頭協議,轉包數量、轉包時間、收益分配等都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這容易導致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不清,再加上缺乏必要的公證、監管,土地流轉雙方糾紛較多。另外,土地流轉的期限較短、價格較低,有的地方一年期的和沒有約定期限的流轉協議占主要部分,這些都造成了土地流轉關係的不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幹意見》顯示,今年前10個月,全國法院共審理有關農村土地資源糾紛的案件48396件。[3]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等案件逐年增多,越來越多地表現為群體訴訟,呈現出政策性強、涉及麵廣、敏感度高、處理難度大等特點。
3.土地流轉法律服務機構較少、力量不足。中介服務組織尚未建立,土地流轉市場還沒有形成,流轉信息不暢,土地評價缺乏依據,農民谘詢沒有門路,鄉村兩級引導和服務不到位,缺乏有效組織農民“以地生財”的能力,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村社組織不能及時介入,對土地流轉的管理和監督職能沒有完全落實到位。
4.缺乏配套的土地流轉扶持政策。鼓勵土地流轉的激勵機製尚未形成,沒有配套的政策措施是甘肅許多地方農村土地流轉集中、規模經營發展比較緩慢的重要原因。多數地方至今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農村土地規模流轉經營激勵扶持政策,對規模種養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在基礎建設、稅收優惠、資金投入等方麵的扶持、幫助還相對較少,製約著土地流轉。
二、加強法律服務,促進土地依法流轉
加強農村土地流轉法律服務工作,促進農業規模經營發展,應從法律宣傳、指導扶持、服務支持、糾紛調處等幾方麵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法律服務,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規範運作。
1.大力發展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為土地流轉提供法律服務。近年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日益增多。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缺乏規範管理和配套服務。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開展土地流轉信息服務,正是從組織上、機製上規範和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一項重大舉措。為此,應盡快在縣、鄉一級成立土地流轉管理中心,規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管理工作。加強對基層農經管理員的業務培訓,使他們熟悉和掌握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做法,指導幫助農民進行土地流轉。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信息網絡和綜合服務平台,在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流轉信息、流轉谘詢、價格評估、合同簽訂指導、利益關係協調、糾紛調處等方麵開展方便快捷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