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壽命平均不足30年,是誰造成的?多數人可能以為是建築質量不過關,很少有人想到,政府規劃失誤和盲目拆遷,是主要原因。
譬如,2002年建成交付使用的揚州渡江西苑小區,2003年建成的揚州福運苑小區,70年的土地使用權,10年都還沒過完,就被揚州市政府以每畝250萬元的價格掛牌出讓給一家房地產公司,而這幾十戶人家直到評估人員上門才恍然大悟。
如你所知,這樣的事情,揚州並非第一個吃螃蟹的地方政府,想必也不會是最後一個。我所在報紙也報道過類似一件事,南京下關區張家圩小區,2002年交付使用,次年就聞聽政府要打包賣給另一家開發商。2009年12月25日,“拆”字畫上了居民的樓房,400多戶居民,70年的土地使用權,隻好再說了。
揚州渡江西苑小區、南京張家圩小區,建成交付沒幾年,就麵臨拆遷的命運,初看似乎是政府規劃失誤。但我認為,“失誤”不過是其推卸責任的掩飾之詞。拆除這些小區的內在驅動力,是當地政府想賣地掙錢的欲望。這兩個小區的拆遷補償費,當然遠不如把土地賣給地產商的費用,地方政府在土地交易上是絕對不會做賠本買賣的。
所以,建築壽命平均低於30年,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主動性拆遷的產物。主動拆遷的動力,在於賣地能掙大錢。而隻要對這些拆遷的城市中心區用地實行招拍掛出讓,那麼,它必然就是地王。地產商可能變換,而作為地方政府的地主常在。邏輯推導的結果便是:隻要招拍掛製度存在,地王就常在。
如果說,實行招拍掛,土地價格一定會大漲,但查閱《中國國土資源公報》,有人會問,2004年9月全麵推行招拍掛製度以來,後麵年份的平均地價並不一定都比前麵年份的地價高,這是為什麼?因為國土資源部統計時,是將住宅和商業地產的土地公開出讓與工業用地出讓合並統計,而工業用地並未全麵實行招拍掛,地價被攤薄了;而實行公開出讓的土地麵積,並不一定是遞增,很多年份的土地出讓計劃沒有完成。另一個鮮為人知的情況是,在住宅用地的出讓中,相當一部分享受經濟適用房政策的土地,未經招拍掛卻也屬於有償出讓,但也要被納入統計數據。
在比較和反思土地協議出讓和招拍掛製度的弊端時,任誌強有一個特別的角度:土地協議出讓,是個別或少數官員拿零頭,購房者拿大頭;招拍掛出讓,是地方政府全部拿走,成本全由購房者支付。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土地協議出讓,是暗箱操作,有權力尋租的官員,可能在獲取好處費之後,將土地低價撥給了某地產商。假設某幅土地,10萬平方米,成交價是2億元,其中協議出讓價是18億元,尋租的官員另外得到2000萬元。協議出讓的土地成本價是2000元/平方米,由於土地總成本普遍占售價的40%~50%,則該項目的商品房售價可能是4000元/平方米。
這幅土地若實行招拍掛出讓,成交價可能達10億元,因為是公開競價,官員沒有尋租空間,土地成本就是1萬元/平方米,該項目的商品房售價可能達2萬元/平方米。
以2億元協議取得的這幅土地,地產商為什麼一定會以4000元/平方米,而不是2萬元/平方米的價格出售給購房者?因為大家都是協議出讓取得,土地成本大同小異(區別在於支付給尋租官員的金額),你想以2萬元的單價賣出,也沒有人買。當然,在流動性過剩、收入差距等因素的推動下,協議土地上的樓盤售價也會上漲,但隻會從每平方米4000元逐步漲到5000元、6000元,而不是起步就是1萬元再漲到2萬元。
假如土地成本已經到達1萬元/平方米,地產商售價2萬元/平方米才可以盈利,想讓他以18000元/平方米賣給你都不可能,遑論4000元/平方米?是招拍掛直接將商品房售價的基數抬升到了令人仰望的高度。
土地招拍掛製度,已經終結了低價土地的可能。享受了土地高溢價收益的地方政府,也回不到協議出讓的時代。由於地價越高,收益越大,趨利的地方政府天然地具有製造和追逐地王的動力,這就是為什麼各地頻頻出現提前拆遷、強製拆遷和暴力拆遷事件的原因。
改革土地招拍掛製度不可以嗎?前麵已經提到,北京等地實行的隻是對其中招標方式的改良,而不是對整個招拍掛製度的改革,更不可能廢除土地招拍掛製度,回歸協議出讓。除非中央政府強製改革,不準地方政府討價還價,而且還為他們找到了足夠的財源——迄今為止,這還隻是一種天真的幻想。
因此,我們說,地方GDP主義是被一種牢不可破的製度所固定住的地方政府價值取向。
不過,無論地產商的創富,還是地方GDP主義的急行軍,都離不開銀行這個好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