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製度,對負責商標注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複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和複審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第六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條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誌,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製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係的。
第十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