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2章 宏觀調控法(16)(2 / 2)

(六)其他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違反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節 審計法

一、審計和審計法概念

審計是各國管理監督經濟活動的重要手段。審計的原意是指詳細審查會計賬目,審核稽查計算。審計必須具備5個方麵的要素,即審計的參與方、審計的依據、審計的對象、審計的方法和審計的目的。在我國,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審計法是調整審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審計關係是指發生於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審計關係的本質是審計機關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計資料和會計處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於1994年8月31日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它是審計工作的基本準則。

二、審計管理機製

(一)審計體係

我國的審計體係是由國家審計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三者有機結合起來的一個體係。

1、國家審計部門

國家審計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國家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機製,即對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我國 1983年成立的國際審計署是我國的最高審計機關,它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署設審計長一名,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命。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局,負責其行政管轄範圍之內的審計工作。審計人員是國家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審計的專業知識和業務素質。國家實行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製度。

2、內部審計機構

內部審計機構是各單位根據需要設置的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和會計工作進行監督的內部機構。內部審計是我國審計體係的有機構成部分,它是搞好國家審計的基礎。我國《審計法》規定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單位內部審計製度。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3、社會審計機構

社會審計機構是依法組建的有權從事審計工作的一些中介機構,如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等。這些機構必須具有一定數量的從事審計工作資格和能力的工作人員,並且要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社會審計機構實行有償服務、自收自支、獨立核算。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活動不是依職權而產生,而是依委托而產生。

(二)審計人員

審計人員是從事審計工作的專業人員。審計人員應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對其在執行職務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打擊報複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

三、審計機關職責和權限及審計程序

(一)審計事項

根據《審計法》第3章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主要審計事項有下列內容。

(1)中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同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

(2)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中央銀行財政收支,國家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4)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5)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

(6)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7)政府部門管理的或者社會團體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的財務收支;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