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區域劃分
所謂行政區域劃分,是指國家為了便於對其主權範圍內的領土進行分級管理而劃分的區域。行政區劃的確定,與地理、經濟、民族、政治等因素有關,並具有一定的曆史繼承性和相對穩定性。鑒於行政區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它對國家政治穩定、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所產生的巨大影響,行政區劃的確定和變更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我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4)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5)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6)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我國實際的行政區劃比憲法規定的法定區劃要複雜得多。除了憲法明文規定的區劃單位外,實際還有地區、設在城市中的街道、設在縣以下的管理區,以及在特殊地區設立的行政機構如經濟特區政府、開發區、礦山工業區、自然保護區等所管轄的行政區域。此外,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幹派出機關。這類派出機關一般稱之為地區行政公署。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派出機關與同級行政機關的主要區別在於,派出機關不是一級地方政府,不設置國家權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它們在特定的區域內根據委派它的行政機關的授權管理行政事務。
按照我國行政區域的劃分,我國政府的行政體係。
二、縣級行政區域
縣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縣級僅指縣;廣義的縣級包括縣、縣級市、縣級區、自治縣(旗)等。
(一)縣
在中國五千年輝煌的文明曆史中,縣作為地方單位名稱,初見於春秋初期,郡縣製作為一種製度起源於春秋時代,確立於戰國時期。當時,諸侯各國設立郡縣的目的,就是為了打破封邦的舊製,建立中央集權製度。郡縣令均由國王直接任免,隻領俸祿不享有封地,重大事項必須報請國王,無權擅自行決。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延續和發展了郡縣製度。至秦朝實行郡縣製,縣成為重要的地方行政單位。秦朝起初設36郡,以後增加到40郡,一郡之內分為若幹縣,萬戶以上的設縣令,不滿萬戶的設縣長,一縣之內分為若幹鄉、裏。郡縣的主要官吏,都由皇帝任免。秦朝的郡縣製行政機構設置,在其以後的兩千多年的曆史中,一直都成為各朝代模仿的藍本。郡縣製對中國區域機構設置產生決定性的不可比擬的影響。
唐朝時期,建立了中央政府、道(藩鎮)、州、縣四級體製,打破了自秦以來的郡縣製。宋朝前期,建立了中央政府、路、州、縣四級行政機構。元朝時期,區域機構的設置發生了很大改革,現在的省就源於元朝,但那時的省又稱為行省,是皇帝的派出機構,它掌握著地方上的一切重大權力,地方成了中央的延伸。而路、府、州、縣均聽命於行省,都沒有什麼獨立的行政權力。明朝時期,改元代的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相當於省級地方機構),設立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揮使,分別掌管地方民政財政、刑法、軍事,這三使互不相屬,各自直隸中央。布政司下的地方政權是府(直隸州)、縣。同時,在省與府之間劃分若幹道,作為省的派出機構。道不是一級地方政權,而是監察區。清朝時期,區域行政機構分為四級,省、道、府(或直隸州、廳)、縣。
可見,縣是一般行政地方重要和基本的地方政府單位,在曆史上,大約有不到1/3左右的時間縣是中國的基層政府,在其他時間裏,縣一方麵承接中央政府和上級政府的行政,另一方麵是統領地方行政和社會百姓的“父母官”,在國家的政治和行政活動中居於重要的地位。縣的重要性還表現在:在縣的整個發展過程中,縣體製不僅曆史悠久,而且相當穩定,縣的體製和邊界均較少變動,縣體製成為曆朝曆代施行統治的基本政治和行政平台。縣一經產生之後,即表現出相當的穩定性,基本延續至今。
1949年以後,中國實行二元的城鄉分治製度,縣在中國的政治和行政活動中因此更加具有重要的意義。縣是最主要的直接管理農村居民的行政單位,縣管理著巨大的國土資源和農業資料的生產,縣是向國家工業化貢獻財政資源的主要操作者。目前,我國有1600多個縣,縣仍然具有重要的政治和行政,特別是政治統治的功能。
(二)縣級市
縣級市是在符合國家設市標準的較小地域內設立的城市。我國目前有縣級市380多個。
縣級市一般是規模較小的城市,其基本內涵是不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的原型是少數曆史悠久的、具有明顯地域特色的小型商品經濟中心。這類城市基本上是由純粹的城鎮構成的,具有相對發達的城市經濟和城市文化。
縣級市的另外一種類型是近些年來通過撤縣建市設置的縣級市,即在縣的基礎和轄地範圍內,將縣改建為市,由於很多縣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並沒有達到整個縣域全部城市化的程度,因此改建後的市仍然管轄原有的農村地區,隻不過相應擴展了城市政府的部分機構和功能,整個縣域劃分為城市部分和農村部分,分別通過相應的機構進行管理,因此這種類型的縣級市實際上是介於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非城非農的、同時兼管農村和城市地區行政的一般行政地方。
盡管憲法意義上的縣級市是不設下級分治區的基層城市行政地方,但大部分通過撤縣改市而設置的縣級市仍然保留了設立在農村地區的鄉、鎮。縣級市下轄鄉、民族鄉、鎮政府,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
縣級市一般而言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程度較高的縣改建而設的,但仍然屬於縣的行政級別,除極少數的縣級市具有省、區直轄的地位外,大部分縣級市都是受地區行政公署或地級市的管轄。縣級市在國家行政組織體係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在設立地區行政公署地方的縣級市,受省、自治區的直接領導,並受地區行政公署的監督指導;在沒有設立或不再設立地區行政公署的地方的縣級市,受省、自治區政府的直接領導;在實行地級市管理縣、縣級市體製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縣級市政府,受地級市、自治州政府或行署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