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名譽院長
厲以寧
中國的改革開放始於1978年,到今天整整30年了。這30年內,中國的經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中國的經濟體製轉軌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新階段,可以從2008年算起,改革仍應堅持和加快,因為城鄉二元體製尚未破除,城鄉一體化的新體製有待於建立,改革的任務同樣是艱巨的。
正如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農村承包製的實行對中國改革開放事業起著有力的推動作用一樣,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也把農業的改革發展放在首要位置,並以城鄉一體化作為新階段改革的重點。而在這以前,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全麵推進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意見》,意味著一場重大的改革啟動了。我在這裏把集體林權製度的改革稱做“新階段改革的第一聲春雷”,正是把集體林權製度改革視為城鄉一體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集體林麵積有25.48億畝(整個林地高達43億畝),林業資源90%在山區,貧困人口集中在山區,全國592個國家級貧困縣,有496個分布在山區。僅從這幾組數字,就可以了解林權製度改革的重大意義。20世紀80年代在農村承包製改革時,由於主要擔心農民亂砍濫伐,而且當時確實發生過一些濫伐集體林的現象,所以集體林地未能實行承包製。這與改革初期的情況有一定聯係。耕地上麵種糧食,年年播種,年年收獲。而林地上的樹木需多年才能成材,一砍伐,新植的樹,要若幹年後才能長成同被砍伐時的樹一樣。急需脫貧的農民認為承包時間太短了,加之改革初期農民對改革信心不足,怕政策多變,所以往往隻顧眼前利益,先砍了賣了再說。正是這樣一些原因,使得當時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把林權製度改革擱置下來。
當然,還有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林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對林權製度改革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某些政府部門往往把林業資源單純看作資源,而不理解資源向資本的轉化,以及這種轉化對國民經濟發展的重大推動作用。加之,當時某些政府部門往往不了解集體林權製度改革是縮小山區和平原、農村和城市之間收入差距的重要保證,隻有通過改革,才能激發農民發展林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走上山區脫貧致富、山區農民脫貧致富的道路。
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終於啟動了。這是新階段改革中的一件大事,必將進一步解放生產力,使農民、特別是山區農民迅速脫貧致富,並且促進林區的生態保護,促進林業的大發展。
農業承包製的關鍵是明確土地使用權、農作物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處置權。集體林權製度改革也如此。在林權製度改革中,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都應當清晰“集體林地的所有權是歸集體的,使用權歸農民;而林木所有權則歸農民”。這些權利的清晰是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基礎。改革後,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對商品林,農民可以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這樣,農民的收益權就得到了保障。處置權的落實也是必不可少的。農民作為集體林地承包人,可以依法進行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
集體林權製度改革距農業承包製改革已經30年了。因此,它走的是超越當初農業承包製的道路。例如,集體林地的承包期定為70年,因為承包製越長,越能使承包人安心,放手經營。而且,70年期限是指依法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期限,不包括集體流轉或者其他方式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權年限,這就突出了作為承包者的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又如,當初分散到各戶的農業承包製不利於農業規模經營,農業增產到一定程度就停止了。農業承包製隻是後來才予以糾正。集體林權製度改革在開始時就避免了這一缺陷。這具體反映於:明確林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抵押等流轉方式,其中,特別是入股這種流轉方式,是指承包方可以把林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或組成股份公司、合作組織等形式,這能提高經營效益,有效地促進林業的規模化經營。再如,當初農業承包製限製了金融作用的發揮,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突破這一限製。這具體反映於在集體林權製度改革中容許以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作為抵押,取得貸款。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仍可繼續使用抵押的林地,但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批準采伐,不得辦理林權變更登記。如果到期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處置抵押物。這樣就拓寬了林業融資渠道,把林地承包方的經濟放活了。
通過林權製度改革而建立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在集體林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在林業產業化中發揮積極作用。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組成的林業專業合作社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法人資格,而不同於為成員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的農民林業技術協會之類的組織。從縱向上看,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可以從育林造林到采伐、林產品加工,再到市場營銷、擴大再生產,作出統籌規劃和安排。從橫向上看,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可以把林業同與之相配套的其他行業,以及有關企業,通過市場進行合作,共同研發,共同開拓市場。所有這些經濟活動都是單個農民由於力量所限而實現不了的。參加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的農民們,是自願的,而不是強迫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以通過規模化經營來提高成員收入為目的,而不是以單純技術、信息服務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