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整個中國古代賦役發展,我們可以把中國古代賦役分為四大類,包括以人口為依據的人頭稅和以人丁為依據的丁稅;以戶為依據的財產稅,即調;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田租);以成年男子為依據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雜稅。
(一)我國古代賦稅製度沿革的一些規律
1.由向國王納稅轉變到國家征收土地稅。
2.征稅標準從以人丁為主向以田畝為主過渡,人頭稅在賦稅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少並最終廢除,以唐代的兩稅法和清代的地丁銀製度為標誌。
3.由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發展。
4.由農民必須服徭役和兵役發展為可以以實物或者貨幣代役,以隋代的征庸代役和明代一條鞭法為標誌。
5.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為標誌。
6.稅種從繁多到單一,呈現逐漸減少的趨勢,以一條鞭法為標誌。
7.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商品征收重稅。
這種演變說明,隨著曆史的進步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製鬆弛;用銀兩收稅則是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活躍及資本主義萌芽產生的相應反映。
中國古代賦役製度演變的實質是封建生產關係的調整;封建國家對農民人身控製的鬆弛是曆史發展和進步的必然結果;用銀兩收稅是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反映。
(二)中國古代賦役製度的本質特點
1.難以減輕的賦稅——黃宗羲定律
中國古代每一次重要的稅製改革都是為了把各種各樣的賦稅歸類、統一,簡化形式,減輕負擔,但是一段時間之後,各種各樣的苛捐雜稅又重新出現了;如此反複,實際上等於農民的負擔不但沒有減輕,反而一直在加重。舉例來說,唐代兩稅法實行之初,把庸和調合並到田租中,不再征收其他雜稅,但是不久各種苛捐雜稅就紛紛出爐;宋代更是在兩稅之外正式加收丁身錢;明代中期一條鞭法已將各種雜稅合並在一起,但是後來又開始征收雜役、舊餉、新餉、練餉等等,到了明末終於將三餉合並成為固定的稅收。
這就是著名的“黃宗羲定律”。清代思想家黃宗羲在其著作中首次總結了古代賦稅難以減輕的現象和原因。他分析指出,賦稅每經過一次改革,都將雜征變為正稅,以後又出現新的雜征,這樣下去反而使賦稅不斷加重。黃宗羲定律反映了曆史上賦稅不斷加重的客觀實際,揭示了奴隸主、地主統治階級貪得無厭、橫征暴斂的本性,實際上指明了我國封建專製王朝時代稅費改革的一個怪圈。
2.難以實現的理想——“耕者有其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