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0章 所得稅(5)(1 / 2)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現行稅法設立這一應稅項目,把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範圍。這是因為他們的生產、經營所得與個人所得難以區分。這裏主要有一個如何合理確定稅率的問題。同時,這樣規定又排除了對農村的承包經營戶、專業戶征收個人所得稅。它具體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谘詢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其他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3)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它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它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谘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它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得的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它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所得

它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它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它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隨著我國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化,房地產市場、期貨市場發展很快,以債券、房地產為主的各種動產、不動產交易日漸活躍,一部分人從中獲得較多的收入,從調節高收入考慮,有必要對這部分收入征稅。

(10)偶然所得

它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在實際生活中,存在各種有獎活動,對中獎人的這種機遇性所得應當征稅。

上述10個方麵的應稅所得是按不同所得性質劃分的,如果個人實際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則由主管稅務部門加以確定。

(11)財政部規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上述(1)(10)項以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所得。例如,證券公司為了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通常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對於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此類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應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

16.2.2稅率和減免稅

1.稅率

現行個人所得稅按納稅人所得項目的不同,稅率分別確定為以下幾種情況。

①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

②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③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其實際稅率為14%。

④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的,即個人一次性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加成征收辦法為: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勞務報酬所得實際上適用20%、30%、40%的3級超額累進稅率。

⑤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2.減免稅優惠政策

(1)法定免稅項目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①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麵的獎金。

②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具體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比如,發放的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和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每人每年1萬元的資深院士津貼免予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