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購的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
1.初始計量及核算。當企業生產經營所產生的碳排放量超出了其持有的碳排放權額度時,則需要從市場上購買配額。初始取得時,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後續計量及核算。按照每期實際的碳減排量作為費用進行攤銷,攤銷金額應直接計入以後各期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製造費用”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碳排放權”科目。會計期末無形資產發生減值應當按照《資產減值》準則處理,發生減值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碳排放權”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碳排放權減值準備”科目。若有剩餘碳排放權,用於出售時,應將其從無形資產轉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會計確認,轉換日的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換時,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碳排放權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投資收益”科目。出售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對剩餘的遞延收益進行分配,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
(一)CDM項目產生的碳排放權會計處理問題
通常來說,碳排放權交易分為兩個階段:基於項目的交易及基於配額的交易。基於項目交易階段主要指的是CDM項目交易階段。CDM的核心內容是,發達國家出資金和先進技術設備,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同時發達國家通過從發展中國家購買“可核證的減排量(CERs)”,從而履行減排義務。核證減排量(即CERs),其可在碳交易一級市場進行交易,即原始碳排放權交易。鑒於我國目前碳排放交易市場剛剛起步,碳排放權交易類型主要是CDM項目,所以本文著重討論CDM項目下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
按企業會計準則的定義,存貨的特點是有形的實物資產並且最終目的是為了出售。企業投資CDM項目是為獲得CERs而投資的,但與存貨不同的是CERs沒有實物形態,因此碳排放權不能確認為企業的存貨。無形資產是企業擁有的或可控製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目的是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我國參與CDM項目的企業而言,企業通過CDM項目產生的CERs是為了出售以獲取利益,因此碳排放權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目前的CERs實際上是賣到國際上的,而國際上又擁有較完善的碳交易市場,並且擁有較完善的碳排放權定價機製,公允價值也能夠可靠的獲得,所以筆者認為CDM項目下的碳排放權應當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初始計量及核算。按照取得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該金融資產按照無償和有償取得分別核算。按無償部分的公允價值貸記“資本公積”科目,按有償取得部分的價款和相關交易費用合計數,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具體核算如下: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