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中國—東盟博覽會政府行為的創新(3)(2 / 2)

美國為促進會展旅遊的發展,還專門設立會議觀光局,推進旅遊目的地營銷。表4—5列出了1998年美國前50個會議觀光局大致的預算。這些機構的資金通常來自於兩方麵:一方麵來源於國有部門的資助,另一方麵來自私營部門交納的會員費和對營銷宣傳活動的捐助。會議觀光局的工作主要包括:製作宣傳手冊,做廣告宣傳,參加行業展銷會,組織直接郵寄活動,組織實地考察,為重大活動準備投標書以及負責公共關係等。

4.日本

日本政府1994年製定了《通過促銷和舉辦國際會議等振興國際旅遊法》及《實施細則》,規定具備條件的市街道村可向運輸大臣提出辦理資格認定申請,經認定的國際會議旅遊城市由國際旅遊振興會負責提供信息、宣傳促銷、資金援助以及人員培訓等。此外,東京投資10億美元建造了一座8萬平方米的現代化東京國際展覽中心,成為城市的象征。

5.部分國家展品運輸報關有關規定

世界許多國家對展品運輸報關都有明確的政策規定,但各不相同,有的差異較大。

(二)國內會展政策建設狀況

1.國家會展政策

(1)近年出台了一係列會展政策法規。主要有: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舉辦來華經濟技術展覽會審批規定》(1988年);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在各類對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期間加強商標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展品監管辦法》(1997年);

《國家科委關於加強技術交易會管理的通知》(1997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1997年);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重申和明確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有關管理規定的通知》(1998年);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舉辦來華經濟技術展覽會審批規定》(1998年);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1998年);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審核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主辦單位資格的通知》(1998年);

《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在祖國大陸舉辦對台灣經濟技術展覽會暫行管理辦法》(1998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來華參展後銷售展品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批複》(1999年);

《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辦法》(2001年);

科學技術部、外交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際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展覽會等級的劃分及評定》(2002年)。

(2)統一、健全的會展業法律政策體係尚未建立起來。目前,我國會展政策法律存在政出多門、互不協調的混亂狀態。商務部、貿促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務院辦公廳以及科學技術部、建設部等都從不同側麵出台了有關管理辦法。盡管這些辦法對規範和發展我國會展業起到過積極作用,但由於管理辦法太多,管理辦法解釋單位太多,而且不同管理辦法之間存在衝突等原因,造成了我國會展業比較混亂的宏觀發展局麵。同時,會展企業扶持政策不完善,扶持方向、重點不明確,缺乏扶持會展企業主體的促進措施,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未能發揮應有的政策效應。凡此種種,製約著我國會展業的健康發展。

2.地方會展政策

全國各地會展業發展水平參差不齊,有的發展的較快,有的起步較慢。有的地區根據會展業發展的需要,已經製定地方性會展業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有的地方性法規建設滯後。

當前,全國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會展業政策法規,主要有:

《廣州市舉辦展銷會管理條例》(1998年);

《大連市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

《深圳會議展覽業行規(試行)》(2003年);

《江蘇省關於對本省舉辦的大型會展實施知識產權監督管理意見》;

寧波市政府《關於加快寧波會展業發展的若幹意見》;

《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商品展銷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