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出納的日常管理(4)(1 / 3)

(1)核對憑證與賬簿記錄、賬簿與賬簿記錄(總賬與明細賬)、賬與報表記錄、賬與卡、賬與實之間的數額是否相符。

(2)核對總分類賬借方餘額賬戶的合計數同貸方餘額賬戶的合計數是否相符。

(3)核對賬外賬單,如銀行對賬單、客戶往來清單等同本單位有關賬目的數據是否相符。

(4)核對原定的預算、指標、定額、承包基數等同實際用以考核的預算、指標、定額和承包基數是否相符。

(5)核對生產記錄、發貨托運記錄、原材料消耗記錄、產成品入庫記錄、廢次品記錄、考勤記錄等同相應的賬簿記錄所反映的內容、數額是否相等。

(6)核對銷售合同、外加工合同、聯營合同等所記載的內容與金額,同有關賬簿記錄所反映的內容、金額是否相符。

4.核實法

它是核對法的特例,指將賬簿資料與實際情況進行對照,用以驗證賬實之間是否相符,並取得書麵證據的一種方法。核實法主要用以核對賬戶記錄,並結合盤點方法所獲取的實物證據,進行賬簿資料與現實物資之間的對照。核實的重點是盤存類賬戶,如現金、原材料、燃料、產成品等,此外,還有盤存類賬戶中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及其結算類賬戶中的應收、應付、暫收、暫付等也可以用此法核對分析。

5.調節法

它是指為了檢查賬簿中某些業務,而事先對其中某些因素進行增減調節,以使其相關可比的一種查賬方法。因為在被查單位各類賬簿中記錄著各種業務,由於其記錄業務的角度和方式不同,賬簿與賬簿之間、業務與業務之問可能存在著差異,有時不具有可比性。另外,查賬人員檢查賬簿的時點與被查單位做賬的時點不同,兩者麵對的資料數據也可能存在差異,這些都影響著賬項的比較查對,因此需要采用調節法對此進行處理,以使其對口且具有可比性。

6.各種查賬分析方法

它包括賬戶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相關分析法、平衡分析法、分組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推理分析法、圖表分析法、差額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價值分析法、預測分析法等。

查證應收賬款舞弊

1.查證企業在銷售環節中的內部控製

(1)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後,將債權轉入應收賬款的批準程序。

(2)為購貨方代墊費用支付現金或銀行存款的批準程序。

(3)與購貨方對賬製度及對賬單簽發手續等等。

2.查證有關銷貨發票

了解有無銷售折扣與折讓情況,看其與“應收賬款”、“產品銷售收入”等賬戶記錄是否一致,以弄清是否存在以淨價法入賬而導致應收賬款入賬金額不實等問題。

3.查證應收賬款平均餘額

分析應收賬款賬齡,計算應收賬款周轉率,並同該行業平均周轉率比較,看是否存在周轉太慢、回收期過長的問題,並進一步調查是否因款項收回後掛賬或私分所致。

4.查閱明細賬及憑證

看是否存在列作應收賬款的經濟事項不真實、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問題發生後,其線索或疑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反映在“商品銷售收入”和“應收賬款”賬戶中的虛假金額,與正常的經濟業務金額比較可能表現為異常,如金額過大、精確度過大等。

(2)會計憑證可能隻有記賬憑證,沒有原始憑證;或雖有原始憑證,但內容不全、不真實等,表現為賬證不符。

(3)所虛設的應收賬款,可能隻記入了“應收賬款”總賬,未虛設虛記明細賬或未在其他明細賬中虛記,表現為應收賬款與所屬明細賬不相符。

(4)所虛設的應收賬款,可能既記入了總賬,也記入了虛設的或其他的明細賬中。這樣盡管總賬與明細賬是平衡的,但該企業所記錄的這些內容與實際或對方客戶“應付賬款”賬上的對應內容不相符,表現為兩個單位間的賬賬不符。

5.查證企業備抵法運用是否正確

應運用審閱法、複核法檢查被查單位壞賬準備計提是否正確、合規,有無多提、少提或人為地調節利潤水平的問題。

審閱“壞賬準備”賬戶借方記錄,來發現和查證有無發生壞賬損失後多衝或少衝壞賬準備,以此調節“應收賬款”賬戶內的內容,從而達到利用“應收賬款”賬戶舞弊的目的的問題。根據發票、收據的號碼不連續和調查詢問所掌握的情況,審閱核對“壞賬準備”賬戶的貸方記錄內容,來查證收回已經核銷的壞賬未入賬而將其私分或存入“小金庫”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