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鼓勵社會各方力量參與農信擔保公司建設,鼓勵現有擔保機構開展農產品加工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允許農產品加工企業以自有不動產、動產以及商標等開展抵押質押貸款。對以動產及商標等開展質押貸款的,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企業做好登記確認和相關服務工作。對出口農產品加工企業的農產品收購資金貸款,金融部門可憑企業出口產品訂單和外商提供的由其開戶行出具的信用證優先發放,緩解原料收購高峰期的資金困難。鼓勵龍頭企業加大招商引資力度,以開放的優惠條件,吸引外地、外商資金,以多種方式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積極開展資本經營,通過參股、控股、兼並、租賃、發行股票及上市等形式,擴大規模,增加實力。
對四川省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所得稅。龍頭企業及其生產基地應視為同一納稅單位,把基地作為企業的“綠色車間”,免征農業特產稅,由龍頭企業統一納稅。對生產基地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龍頭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允許重點龍頭企業提取銷售收入的5%以上作為技術改進費並計入管理費用;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製,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龍頭企業進行技改、購買國產設備的投資,可按規定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龍頭企業興辦的良種、良畜(禽)試驗推廣項目,其引進的優良種子、種畜(禽)憑國家有關證明,免征進口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符合國家內外資企業鼓勵產業政策目錄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引進項目的農產品加工設備,免征進口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農業部門為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興辦的龍頭企業從事農產品初加工所獲收入暫免征所得稅。鄉鎮企業中的龍頭企業,按應繳所得稅稅額減征10%,用於農業服務的社會支出。糧食加工龍頭企業不分企業性質,與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免征增值稅。
各地要科學規劃農產品加工業布局,在主要農產品生產區和集散地,利用好現有工業園區,同時合理布局建設一批新的農產品加工園區進行重點扶持建設,降低企業入園門檻,促進產業集聚。各縣(市、區)每年要切出一定數量的用地指標,安排集聚區建設和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的空間拓展。
對於科技含量高、生產規模大、市場開拓能力強的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建設用地,要優先予以支持,優先審批,其征(使)用土地的各項費用從優,收費應低於工業用地。重點龍頭企業建立生產基地所需的用地,可直接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租賃或承包,隻向鄉(鎮)政府備案,不再辦審批手續。優先安排龍頭企業的生產用電,並給予電價優惠,對種養殖業生產用電按農用電價計收。對龍頭企業申辦綠色食品的環境和產品監測、標誌使用等費用按最低標準收取。工商、稅務等部門在辦理證照和其他管理部門在收取規費時要按最低標準收取。
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器、產品質量檢測中心,以及引進“大院大所”共建創新載體的,在獲得國家級或省級財政補貼的基礎上,經有關部門考核確認,參照工業企業再給予一次性匹配資金補助。
建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風險保障機製。各級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農業產業化風險資金(基金),龍頭企業要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建立發展農業產業化風險基金或科技開發專用資金,作為對企業和基地生產風險的補償。龍頭企業發生的投資和其他損失,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列支。貿易、糧食、煙草、供銷社等部門要建立農業產業化經營專項扶持費,用於扶持重點龍頭企業和基地建設。
(三)創建具有競爭力的名牌產品
圍繞開展相關資質認證、品牌塑造、品牌宣傳、品牌內涵延伸等提升農產品品牌附加值,加強注冊品牌、培育精品、打造名品等品牌培育工作。對獲得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和國家免檢產品的企業,分別給予獎勵;獎勵所需經費,由省、市、縣政府按合理比例承擔。
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標準化建設,製定標準向國標看齊,執行標準要嚴格。統一生產技術標準。對肉類、茶葉、油菜、中藥等農特產品,尤其是通過國家注冊的商品,都要製訂具體的生產技術標準、產品質量標準,經技術監督部門確認後實施。
加強標準化基地建設,加強監督檢查,實行市場準入、質量追溯等製度,對農產品及食品的生產、加工、銷售進行全過程監控。采取有力措施,培植更多的綠色、無公害、有機食品著名品牌,積極推進有機食品、綠色食品和無公害農業產品的認證,加快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基地建設,形成規模較大的生產基地。按照“公司+農戶+商標”的模式,鼓勵各類農業主體積極申報注冊商標,加快產品更新,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市場運作,積極鼓勵農業企業和合作經濟組織參加各類評獎、評優活動,集聚品牌功能、放大品牌效應。要培植能承擔主攻名牌產品重任的龍頭企業或實體,引進人才、組織攻關、研製開發係列名牌產品。或者以現有龍頭企業為依托,成立龍頭大戶協會,集聚一定的實力,統一品牌和開發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