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1章 知識產權法(3)(3 / 3)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主要包括:(1)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對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對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以及其他權益的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等等。

3.刑事責任

《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五)訴前救濟措施及訴訟時效

1.訴前救濟措施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製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2.專利侵權訴訟時效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四節商標法

一、商標法概述

(一)商標與商標權

1.商標

是指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索的組合,使用於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用以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經營者的顯著標記。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將商標分成不同的種類:(1)根據商標的結構,可將商標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數字商標、三維商標以及組合商標;(2)根據商標的用途,可將商標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3)根據商標的作用和功能,可將商標分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4)根據商標在相關市場上的知名度,可將商標分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知名商標。

2.商標權

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擁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由於我國在商標權的取得方麵實行的是注冊原則,因此,商標權實際上是因商標所有人申請,經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專有權利,即因商標注冊而產生的權利。

(二)商標法的概念

商標法是指調整商標的組成、注冊、使用、管理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等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標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法僅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商標法》。廣義的商標法除《商標法》外,還包括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關於商標的法律規範,如《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等:我國參加締結的有關商標權國際保護方麵的條約、協定,經批準公布具有國內法效力的,也屬於廣義的商標法的範疇。

二、商標權的主體與客體

(一)商標權的主體

商標權的主體是指通過法定程序,在自己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上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人。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的主體範圍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商標權的客體

商標權的客體是指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即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商標應當具備顯著性。《商標法》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商標具備的這種顯著性,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產生,一是商標本身具有顯著性;二是通過長期的使用獲得商標的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