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0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2)(1 / 3)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表現形式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在現實生活中有多種表現形式。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其作不同的分類。如根據是否采用廣告,可以將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分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宣傳和引人誤解的其它宣傳。

(1)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宣傳,是指通過廣告宣傳,不真實地介紹商品或服務情況,從而引人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有三個特點,即采用廣告宣傳形式、內容不具有真實性、引起人們的誤解。例如,濫用各種誇張性語言或絕對化語言(如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濫用公眾對名人、專家、國家領導人、權威機構的信任作廣告宣傳;使用含糊其辭、模棱兩可的語言或形象作廣告;虛構產品或服務的獲獎情況、商標權或專利權的授予情況、銷售地區或數量等;隱瞞商品或服務本身具有的法律、法規要求應予明示的瑕疵;無根據地使用各種數據、百分比作廣告宣傳等。

(2)引人誤解的其它宣傳,指利用非廣告的其他宣傳方法,對商品或服務作引人誤解的宣傳。在實踐中,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主要采用的是廣告形式,但宣傳的方式很多,除廣告這一形式外,還有多種宣傳方式,如舉辦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產品鑒定會、座談會、散發宣傳材料等。

(四)侵犯商業秘密

1.商業秘密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是法律關係的一種特殊客體,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秘密性,是商業秘密最核心的特征,指該種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2)保密性,指權利人對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不過,法律隻要求采取了相對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而並不要求其措施必須萬無一失;

(3)經濟性,是指商業秘密的使用可以為權利人帶來經濟上的利益;

(4)實用性,指商業秘密能適用於生產經營,並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侵犯商業秘密的定義

所謂侵犯商業秘密,是指經營者采用非法手段獲得、披露或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3.侵犯商業秘密的特征

(1)行為主體一般是經營者;

(2)行為對象是商業秘密;

(3)采用了非法手段;

(4)主觀上可能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大多數是故意行為。但也有一些行為,法律規定即使是過失也成立,如第三人應知他人不正當的獲取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而獲取、使用或泄露該商業秘密,也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五)不當低價銷售

1.不當低價銷售的定義

所謂不當低價銷售也稱不當虧本銷售、掠奪性定價或不當賤賣,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行為。

2.不當低價銷售的特征

(1)行為主體隻能是處於賣方地位的經營者;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並具有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

(3)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在實踐中銷售產品的成本是有差異的,生產和銷售同一產品的企業,由於技術、管理等條件的不同,各自的成本也就有所不同。我們認為,判斷產品成本價應當以被訴銷售者真實、合法的成本為依據,而不應當以原告方提供的成本價或市場平均成本價為依據;

(4)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正常競爭秩序。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表麵上看,受損失的是自己,與其他經營者無關,消費者還會因此受益。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從長遠看,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目的是在於排擠競爭對手,然後通過獨占市場而推行壟斷價格。因此,不當低價銷售行為在實質上是違返競爭規律的,是對正常競爭秩序的破壞。

3.不當低價銷售的適用例外

在法律上,並非一切低價銷售均成立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有的情況下,經營者以低於成本價銷售產品,並不違法。此種情形,被有的學者稱為“不當低價銷售的例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