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銷售者銷售本法第49條至第53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8)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9)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10)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1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2)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三)產品質量刑事責任
(1)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3)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141條的規定處罰。
(6)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其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