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治理
現代企業組織製度的基本特征是所有者與經營者和生產者之間,通過公司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形成各自獨立、權責分明、相互製約的法人治理結構關係,並通過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確立和實現。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主要由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會(或監事)等構成。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公司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也稱為股東權或股權,它是股東以其出資組成公司,形成公司法人財產後,再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對公司享有的一種權利。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具體來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1)參加或推舉代表參加股東會並依法行使表決權、質詢權。
(2)獲取紅利和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股東依法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3)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股東之間依法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依法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麵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麵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複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為保障公司股東的自主權,《公司法》在作出上述規定的同時,也允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作出其他規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製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4)知情權。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如果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麵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麵請求之日起l5日內書麵答複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5)提議、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
(6)異議股東股權收購請求權。公司按股權表決有可能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為使中小股東能夠有退出渠道,《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參與剩餘財產的分配,即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繼承權。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9)請求司法救濟權。為維護股東權益,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在多處地方賦予股東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比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