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光伏發電並網的經濟效益分析(1 / 3)

光伏發電並網的經濟效益分析

會計改革與創新

作者:倪樺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812(2015)03-0091-03

摘要:2013年以來,國家陸續出台了一係列支持光伏發電發展的政策,為光伏發電項目大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保障,在此背景下,發電企業更加關心光伏並網發電係統對企業經營狀況的影響,隻有在科學合理分析光伏發電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才能正確得出光伏發電係統對發電企業的影響。本文闡述了光伏發電的經濟效益分析方法,研究成果有助於解決光伏發電並網經濟效益問題,為光伏發電並網及運營模式等政策的製定提供借鑒。

關鍵詞:光伏發電 並網方案 全壽命周期費用 經濟效益評估

一、我國光伏發電現狀綜述

(一)我國光伏發電相關政策及發展現狀。我國於2005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明確了對光伏發電並網項目的政策支持方案,電網企業按光伏發電項目的裝機容量及輸電電網的覆蓋範圍,全額收購其所發的電量。國家發改委在2007年發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中指出,預計到2020年,我國通過太陽能所發的電能將高達200萬千瓦。財政部等部委在2009年聯合下發《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關於實施金太陽示範工程的通知》等文件,規定了國家對光伏發電並網項目的補貼標準。2013年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於發揮價格杠杆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了對光伏發電行業的補貼政策,對光伏發電行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使眾多光伏發電企業看到了光伏發電的成本優勢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截至2013年底,全國累計並網運行光伏發電裝機容量1 942萬千瓦,其中光伏電站1 632萬千瓦,分布式光伏310萬千瓦,全年累計發電量90億千瓦時。2013年新增光伏發電裝機容量1 292萬千瓦,其中光伏電站 1 212萬千瓦,分布式光伏80萬千瓦。全國22個主要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累計並網741個大型光伏發電項目,主要分布在我國西北地區。累計裝機容量排名前三的省份分別為甘肅省、青海省和新疆自治區,分別達到432萬千瓦、310萬千瓦和257萬千瓦,三省(區)之和超過全國光伏電站總量的60%。

(二)我國光伏發電運營模式分析。目前,我國光伏發電的投資主體較多,投資動因不一,運營模式還未完全合理化,綜合起來,我國的光伏發電運營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統購統銷模式。該模式是指由投資方負責投資、建設和運營,電網企業收購光伏所發電量,並入輸電電網。該模式下,政府將會給投資方一定的建設補貼或電價補貼,在建設補貼下,運營商將所發電量按照特定的火力發電電價賣給電網企業;在電價補貼下,運營商將所發電量按照上網電價賣給電網企業。該模式一方麵降低了光伏發電對電網安全運行的影響,另一方麵便於計量發電量,有利於電網企業實施分時電價。

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該模式下,第三方投資建設光伏電站,電量優先供應光伏電站周邊用戶,之後將多餘電量賣給電網企業。當光伏發電電能不足以滿足電站周邊用戶需求時,電網企業應按當地電價向用戶供電。在該模式下,光伏所發電能通過電網直接送到用戶,投資方按發電量獲得政府補貼。光伏所發多餘電量按照當地特定的火力發電電價賣給電網企業,電網企業按當地電價向用戶收取電費。

3.自發自用模式。該模式是指用戶自建光伏電站,所發電量優先供自己使用,而後將多餘電量賣給電網企業,電量不足時由電網企業提供。在這種模式下,用戶所發電量優先自用,多餘電量按照當地特定的火力發電電價賣給電網企業,同時獲得政府補貼;電網企業以當地電價收取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