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驚嚇損害中的第三人損害賠償(1 / 3)

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驚嚇損害中的第三人損害賠償

商界論壇

作者:李耕讀

作者簡介:李耕讀,男(1989.2-),湖北省鬆滋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12級民商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格權法、債法。

摘要:不同於大陸法係將之歸入健康權保護模式和英美法係直接將其作為一種單獨訴因的做法,我國驚嚇損害情形中第三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可以依據死者近親屬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類推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或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2條納入一般人格權予以保護,而第三人遭受的驚嚇損害後果可作為侵權行為的加重後果,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是提高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重要影響因素。

關鍵詞:驚嚇損害; 第三人;市場經濟; 精神損害賠償;健康權

隨著社會生活複雜多樣,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進步。損害賠償越來越多地存在於直接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與直接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第三人驚嚇損害就是建立在加害人、直接受害人和間接受害人之間的複雜法律製度。為了在權益保護和行為自由間架構一個平衡的規範模式,世界各國法官、學者為此傾注了大量的思考,但此一製度對於各國理論和司法實踐依然是個充滿爭論的難題。

一、第三人驚嚇損害的基礎概念

(一)“驚嚇損害”概念的厘定

伴隨著社會經濟體製的不斷前行進步,驚嚇損害不僅本身涉及的問題十分複雜,就連一個規範統一的稱謂暫時也未達成共識。理論實踐中比較常見的術語有“第三人驚嚇損害”、“第三人休克損害”、“精神打擊”、“情緒悲痛損害”等等。這些稱謂多是從不同角度和意義上闡述著驚嚇損害現象的內涵,並無本質上的差別,本文選擇“第三人驚嚇損害”這一稱謂,並對其內涵界定為:損害事故發生當時或發生後,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因目擊或聞知損害事故發生之事實,受刺激而產生醫學上可確認的精神性疾病。

(二)“第三人”之界定

遭受驚嚇損害的第三人作為損害事故的間接受害人,並不是侵權行為的直接指向對象。第三人所遭受的這種驚嚇損害是因為目睹或耳聞損害事故的發生或事故造成的悲慘結果,由於直接受害人之死亡、重傷或者處於極度驚險中,從而在精神上遭受嚴重的打擊,而不是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後果。

遭受驚嚇損害的間接受害人,獨立於加害人與直接受害人之外,不拘於特定身份,可能為直接受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等近親屬,亦可能為教師、朋友或戀人甚至是路人等。[1]

二、比較法上的重點考察

兩大法係主要國家和地區對第三人驚嚇損害製度基本上未在法律中做出直接明確的規定,而是通過一係列判例和學說的不斷積累,從而形成了各自的一套判斷規則。本文主要選取兩大法係的兩個代表國家德國和英國的司法判例學說加以比較分析。

(一)德國判例學說

對第三人能否就他人受傷或死亡而遭受的精神損害獲得賠償,德國法院經曆了一個從“不予賠償”到“給予有限賠償”的過程。

早期的判例認為第三人精神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也不滿足德國民法第847條之規定,不具有可賠償性。而之後德國聯邦法院在一起標誌性的至今仍在堅守的驚嚇案件判決中指出,“隻用當第三人驚嚇導致健康損害程度時,驚嚇損害才具有可賠償性。加害人侵害的是第三人受德國民法第823條第1款所保護的人身法益”。

德國司法實踐和法學理論界一般認為第三人驚嚇損害具有如下主要特點:第一,第三人的精神損害必須達到健康損害的程度;第二,驚嚇損害的可賠償性不以直接受害人死亡為前提;第三,具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則上僅限於與直接受害人有緊密人身關係的家屬。[2]

(二)英國判例實踐[3]

英國司法實踐一般稱第三人驚嚇損害製度為“Nervous Shock”,對於此一製度的賠償責任要件認定法院湧現了豐富的判例,並形成了一套判斷標準。

在最初的Victorian Railways Commissioners V. Coultas 一案中,法院考慮到沒有任何事實上的身體接觸和身體上的傷害,該損害的表現形式難以客觀確鑿認定而拒絕賠償。

在Hambrook V. Stokes 一案中,法院通過審慎衡量加害人是否負有注意義務而承認在危險地帶之外的第三人由於他人已經或可能被傷害而導致精神性損害時有權獲得賠償。

而 Alcock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 一案確立了“Nervous Shock”的普遍性規則。上議院認為衡量驚嚇案件中加害人是否負有注意義務的主要因素有: 和主要受害者有愛和感情的關係,能使被告合理預見到原告可能會遭受精神打擊;與事故的緊密性程度,可以表明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足夠緊密;原告親眼看到或者親耳聽到或者是緊隨其後被認為是受到精神打擊。

(三)兩大法係比較分析

通過以上內容的簡單梳理,我們可大致發現,兩大法係在處理“驚嚇損害”案件時,存在諸多相似之處。普通法中對精神疾病的要求實際上就是德國民法第823條第1款規定的健康權損害事實要件。而在第三人驚嚇損害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認定中,即英國法的“注意義務”認定和德國法的“相當因果關係”認定,都受兩個關鍵性因素的影響:一是直接受害人和第三人之間的至愛和親密關係,一是第三人所受損害與事故之間的時空近因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