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生相圖解
作者:王念一
1、家住某住宅樓11層的雷老太從自家外出乘坐電梯時發生電梯故障。電梯突然從11層墜落至5層,並多次反彈。
2、物業公司的保安知道後,通知電梯維修人員,幾經周折終於將摔倒在地的雷老太從電梯中救出。
3、經醫院診斷,雷老太身體多處骨折,已構成十級傷殘,需要進行三次手術。
4、驚魂甫定的雷老太決定將物業公司和電梯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人身損害費用。
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明確規定,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本案中,雷老太乘坐的電梯屬於小區房屋的配套設施,小區物業公司對此負有管理的義務,物業公司沒有盡到上述義務使電梯發生故障,存在重大過失,導致雷老太受傷致殘,構成對雷老太的侵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某電梯工程公司在本案中似乎沒有直接的關係,但事實上電梯工程公司作為電梯的維修保養人,在日常維護過程中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存在重大過失使電梯處於危險運行狀態,導致乘客在乘坐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亦構成對雷老太的侵權,同樣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本案當事人雷老太要求小區物業公司和某電梯工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符合法律的規定,最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文:王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