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感知“三我”,了解人性(2)(1 / 3)

人類利己的天性,決定了人與人之間必然存在著激烈的競爭和爭奪。因此,必須在允許人們利己和保護多數人的利益之間找到一種平衡,以使個體的利己行為不會損害到其他個體的利益,甚至還有利於人類整體的利益——利己利人。超我的任務就是將人們的利己行為約束在一定的規範之內,並將個體的利己行為引向有利於公眾的方向。

專利和知識產權的保護,便是利己利人的最好範例。盡管一項好的發明從道義上講應該廣為傳播,為更多的人服務,可是,我們必須在廣為傳播和保護發明者的創造性之間做出選擇。隻有保護合理的利己,才能不斷地激發人們的創造性。如果一個人曆盡千辛萬苦完成了某項發明創造,卻對自己毫無利益可言,盡管對整個人類是好事,也別指望他會長時間堅持這麼做。

有的人不能理解醫學專利的保護:“救死扶傷是天大的事,某人發明了新藥,應該立即推廣使用,能救多少人啊!為什麼還要先支付發明者專利費,才能使用呢?”

如果僅僅是從眼前的利益出發,馬上免費普及應用,那麼長此以往,必然會極大地挫傷發明者的積極性。而支付專利使用費就是在鼓勵他繼續創造出更多更好的新產品。受此鼓勵,整個社會才能源源不斷地湧現新思想、新發明。

專利和知識產權所保護的是創造者的積極性,從而為社會帶來更多的創新成果,也就是保護整個社會的長遠利益。如果不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任由非法的盜版侵權行為泛濫,新的創造就可能會越來越少,最後遭受損失的還是大眾。

因此,保護知識產權就是為了尊重知識(利己),鼓勵創新(利人),發展生產力(利國家)。

4.損己利人——不具持久的生命力

有人說“犧牲自己,成全別人”這種“損己利人”的行為是高尚的,應該大力提倡。我們通常所說的“損己”是以公眾群體的評判標準來定義的,即以群體的觀點來認定個體的行為是損己利人,而且多數情況下是指物質上的損己。其實,行為人得到的精神上的自豪感和愉悅感往往是被大家所忽視的。所以,嚴格地說,其本質上還是有利己成分的。

當然,對於這種利人的高尚行為,我們可以讚賞,但真的不必大力提倡否定自己、損耗自己的行為。因為,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隻是對別人有利,卻對自己不利甚至損己(物質上的),那麼其利人行為也難以持久,最終無法繼續利人。

所以,一個人僅僅精神利己是不夠的,因為人的生存才是最主要的,隻有物質豐富之後,個體才會把利人行為長期化,也才會有能力將利人行為堅持下去。

比爾·蓋茨的慈善基金會、李嘉誠的捐助行為,假如他們捐得連自己都吃不上飯,那麼這類捐助行為是無法持久的。試想:當一個人一直耗損自己,最後連自己都無法點燃時,又如何去繼續照亮別人?

因此,為了保持長久的利人,利己也是應該受到理解和讚同的。天助者,自助者也。人首先要自助,才能助人。我們提倡先追求個人的成功,然後帶動其他人邁向成功,讓自己先富起來,再帶動其他人走向共同富裕。

一般來說,隻要個人成功了,就必然會為社會帶來更多的利益。成功者辦工廠——擴大了就業,銷售產品——為別人提供了服務,交稅——增加了社會的福利,消費——給別人帶來了商機……可見,當一個人自己富有而充滿能量時,就可以更好地利人,更多地回報社會。

當然,為了人類長遠的利益,也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人是應該不斷提高自己的修養,更多地為他人考慮的,應該盡力做到“抑私為公”。這作為道德教育是必要的,也確實能讓人類文明地不斷提高。可是,如果我們不能認清人的本性,一味地強調“存天理,滅人欲”、“鬥私反私”,一心想徹底消滅人的“私”心,讓人否定自己,一心為公,雖然這種做法出自良好的願望,卻違背了人的本性,注定是不能持久的。

現在,不斷完善的法律製度越來越重視保護私有財產,就是對人性的認同。這也必將換來生產力的更大解放,從而推動社會的更快發展。

我們要旗幟鮮明地反對利己損人,理解利己不損人,鼓勵利己利人的雙贏原則。隻有互助合作,攜手共進,我們的人生才能幸福美滿,人類的明天才會光輝燦爛!

思想無罪,行為有別

本我是隱秘的,是別人不易察覺的,許多時候你並不想將其公之於眾。因此,本我常常是你一個人獨自坐在台燈下,毫無顧忌地往日記本上傾訴的想法;是你獨自散步時,浮現在腦海裏的事物;是你躺在床上輾轉難眠的緣由;是你兒時一段特別的經曆,濃縮、潛伏在你的內心。有時,它以複雜的形式表現出來,例如在夢中出現,讓你自己都覺得奇怪。

本我僅僅是需要,不加入好壞的判斷。比如你餓了,那麼本我隻告訴自我:“我餓了,想吃飯。”至於你以什麼方式弄來吃的,是自己請朋友吃,還是想辦法讓別人來請你吃……本我不管,它隻是向自我提出要求,不管采取什麼方式,隻要滿足了它的要求就行,具體的方式是由自我來負責的。

所以,導致一個人行為惡劣的責任在於自我,而不在於本我有多少罪惡的想法。當本我有惡劣想法時(自我認為它惡劣,本我隻知需要,不管好壞),如果自我能夠順利說服本我放棄這些,並降低本我的“溫度”,使它不至於沸騰到危險程度,那麼,他依然是一個“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