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川省新能源產業政策分析及美國經驗借鑒(2 / 3)

2、四川省新能源產業政策

我國最早是在“七五”計劃中明確提出發展新能源,指出改善能源結構、提倡能源的多元化生產,在資源條件好的地區積極搞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的開發利用。四川省也響應中央號召,積極發展新能源產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四川省“十二五”規劃中又指出:“重點發展新能源裝備製造,發展核島係統集成、核島和常規島設備、核燃料元件等關鍵部件,大功率風電機組,生物質能發電成套設備。加快發展多晶矽、非晶矽、薄膜太陽能電池及組件、大容量儲能電池、動力電池。積極發展清潔可再生能源。建設國家重要的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基地。”為四川省新能源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四川省發展新能源的政策依據主要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等國家提出的指導性法律法規,以及在四川省提出的包括了《四川省農村能源建設管理辦法》、《四川省實施辦法》在內的一係列地方法規,數量較少,內容還不夠完善。總體來說,四川省新能源產業發展的實施主要來源於國家出台的相關戰略政策,還處於一個“空架子”的階段,並沒有提出比較具體的政策措施方案。

3、四川省新能源產業政策存在的問題

(1)缺乏統一的新能源產業管理機構

從數量上、質量上來看四川的新能源產業還處於起步的階段,在政策體係也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係統,新能源產業缺少一個統一管理的機構,無法進行統一協調,容易出現多頭管理的現象。對一個成熟的產業,應當圍繞這一產業形成一套完備的管理機製,從規劃、投資、建設到管理進行統一協調。

(2)新能源法規政策體係有待完善。

一個成熟的產業往往圍繞其發展有一係列的法規政策,而對於新能源產業,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是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出的一部框架性法律,沒有具體的、完善的配套細則與實施條例,地方上出台的政策措施也數量不多,不夠完善,使得新能源的相關部門和企業無章可循,在管理上不能形成權責分明的管理製度,無法適應新形勢需求,這也是目前全國各地的新能源產業麵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成為當前新能源產業發展的一個製約因素。

(3)財政投入機製不完善。

雖然四川大力執行國家的各項優惠政策,加大對新能源產業的投入,對各項國家級重點項目開發大力扶持,並針對新材料產業出台了一係列優惠補助政策,但執行效果並不盡如人意,產業的發展依舊處於瓶頸階段。主要原因就在於缺乏一套統一的、係統的財政運行機製,導致政府即使年年加大了投入卻始終沒有獲得成效,產業發展始終顯得投資不足。目前四川省急需一套包括目標機製、競爭機製、融資機製、補償機製、交易機製、管理服務機製等在內的一係列發展新能源產業的運行機製,以此來避免無序發展短期發展惡性競爭和單一發展[3]。

(4)缺乏技術創新激勵機製

四川省目前對新能源產業發展的激勵政策主要集中在加大投資力度上,但對於投資用於技術創新的這一部分應達到多少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四川新能源技術研發和創新缺少動力,缺乏核心技術。一味的使用國外過時的技術或高價購買引進國外專利不能體現新能源發展的優勢,而技術研發是一項投入高、見效慢的工作,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三、新能源產業政策國際經驗借鑒

發達國家新能源產業起步較早,基本上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製度政策體係,美國、日本以及澳大利亞比較具有代表性,對我國新能源政策的製定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總體來看,世界各國對於新能源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幾點:(1)完善的法律法規;(2)財政支持;(3)注重科技創新。

美國作為一個能源消耗大國,一早就認識到了能源安全問題,在50年代就建造了第一座核電站,到了70年代,“石油危機”更是促使了美國新能源產業的發展。現在的美國已經迅速將新能源政策提升到了國家安全的高度,為鼓勵新能源產業的發展壯大出台了一係列的政策措施。

1、財政支持

鼓勵新能源產業發展,提供各種稅收優惠和消費補貼如生產稅收減免、消費稅減免、個人所得稅抵扣等,為新能源創造市場空間。具體的方式包括了生產稅收減免、消費稅減免、個人所得稅抵扣等。例如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提出了生產稅收減免政策,規定政府在風電機組投入生產的最初10年內提供1.5美分/kwh的稅收優惠;2010年,美國對采用新能源建築技術的房屋主人實施所得稅抵扣;通過發行債券融資的方式,為住宅、小型商戶物業采用新能源設施提供前期費用資助,從而擴大新能源的消費。根據美國能源信息署統計數據,美國在新能源方麵的投資在過去十年裏增長迅速,2009年投資超過90億美元6。財政支持是美國支持新能源產業發展的主要措施之一,財政的投入也顯示了一國對新能源的重視程度。

2、完善的法律法規體係

自70年代初石油危機以來,美國就開始了新能源政策的法律法規體係建設。先後出台了《能源政策節能法案1975》、《能源稅收法1978》、《清潔空氣修正法案1990》、《能源政府法1992》、《能源政策法2005》、《先進能源計劃2006》、《能源獨立與安全法案2007》、《食品環境保護和能源法2008》及《美國能源法2010》等法案,成為美國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