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美國保險法明確表示,如果受益人蓄意或非法地,而不是因為過失或疏忽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法院無疑會剝奪該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利。壽險裏的公共政策尤為強硬:不能允許任何人通過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來牟利。雖說隻有受益人具有殺害被保險人的“故意”時才會失去資格,但保險法裏所說的故意和侵權法以及刑法裏的故意並非一回事。保險法裏的故意,通常是指受益人具有殺死被保險人的意圖,或者具有傷害被保險人的意圖,且傷害的可預見結果是被保險人會死亡。而由於疏忽甚至放任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行為發生,在這個情景中,由於在法律中沒有規定是故意造成的,所以受益人的資格還存在。比如當受益人如果基於正當防衛或精神錯亂,他並不會因此失去受益人資格。顯然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對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一律讓該受益人失去受益權有失偏頗,受益人的權益也並不是很好的保障,而美國保險法對該問題的處理值得我國借鑒。
三、新《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的修改意見
雖然新《保險法》相對舊《保險法》的規定已經有了明顯的改進,但其在保障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方麵還有待改善。
(一)投保人故意致害的法律效果不能一概而論
1、投保人的目的不在於騙取保險金
這種情況,投保人要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負全責,與被保險人無關。而投保人不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故意製造的保險事故,隻要在保險責任範圍內保險公司均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所以,《保險法》應當以救濟無過錯的、本應受到保險合同保障的被保險人為出發點,對於投保人不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而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發生的情形,應當對被保險人予以補償。
2、投保人的目的在於騙取保險金,在實際情況中可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相互串通
當發生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故意共同製造事故來騙取保險金時,被保險人難辭其咎。根據新《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保險人根據相關保險合同解除簽署的合同,拒不履行相關義務,其中包括不支付保險金,不退還被保險人的費用。
(2)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沒有同謀
在未與被保險人通謀的情況下投保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發生。這種狀況屬於保險欺詐行為,而在實務中保險欺詐行為的合同自始無效,不然會誘致嚴重的道德風險,因此對於這種情形,保險人可以單方麵解除簽訂的合同,同時按照保險法,不承擔支付保險金。
(二)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應追究受益人的動機
對於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筆者認為我國《保險法》可以參照美國《保險法》的做法,即如果受益人蓄意或非法地,而不是因為過失或疏忽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法院無疑會剝奪該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利,但是由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執行公務等合法行為受益人造成被保險人傷害,並不喪失受益權。
四、結語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但同時也應當看到我國保險業起步晚,基礎比較薄弱的現實狀況。在保險實務處理保險糾紛案件的時候,我們始終加強對投保方利益的保護,尤其是被保險人的利益,這也就要求我國保險法不斷的改進和完善,這樣才能站在公平的立場上更好地促進保險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保險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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