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重構(2 / 2)

三、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重構

(一)堅持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原則

刑事訴訟證明中應當重視事實認定的客觀因素,這有利於防止主觀臆測的弊端。但刑事訴訟證明活動不同於科學證明,它是對過去發生的事實的再認識過程,這一過程不僅要依據客觀的證據,而且要求司法人員按照經驗法則和邏輯規則對案件事實實現再認識和判斷。因此,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中要包含客觀的內容,同時要重視和確立主觀因素在證明標準的地位和作用。

(二)堅持實體真實與程序正義相統一的原則

在訴訟過程中實體真實和程序正義都應兼顧,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應該是實體真實和程序正義兩大訴訟價值目標平衡的結果。實體真實固然重要,但作為刑事訴訟內在要求的程序正義在刑事訴訟證明活動中也是必須實現的。

(三)堅持明確性和可操作性的的原則

證明標準設定的直接作用是用其來衡量證明程度是否達到法定要求,其確立的意義在於指導司法實踐工作,因此它必然應具有明確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征。籠統、概括或者標準過高不僅會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會因其含糊而降低法律的權威性。將證明標準規定在絕對理想的狀態是不符合訴訟實踐的。

(四)兼顧公平和效益。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中所體現的公平和效益有時是矛盾的。證明標準設定較高,一味追求訴訟公正,會帶來司法投入成本的增加和訴訟時間的延長從而使整體效益低下;刑事訴訟證明設置較低,訴訟效益會得到提高,但公平公正就不一定能得到保證了。因此,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設定要考慮訴訟公正和效益的平衡與協調,理想的情況是建立層次性、階段性的證明標準體係,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實現最大的訴訟效益,並保障訴訟公正。(作者單位: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檢察院)

參考文獻:

[1]彭海青.證明標準的局限及其克減[J].法學雜誌,2010(12).

[2]蘭照.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酒瓶與新酒——由客觀真實到法律真實的經濟分析[J].前沿,2012(19).

[3]何家弘.論司法證明的目的和標準兼論司法證明的基本概念和範疇[J].法學研究,2001(6).

[4]李玉華.訴訟證明標準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5]常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再探討[D].太原科技大學碩士論文,2013年.

[6]顧永忠.從定罪的“證明標準”到定罪量刑的“證明標準”——載新對定罪證明標準的豐富與發展[J].證據科學,2012(2).

[7]龍宗智.中國法語境中的“排除合理懷疑”[J].中外法學,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