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況的出現往往是由於大學生創業者缺乏企業運營經驗及相關法律意識而導致的兩個極端結果,即隻重利或隻重人,沒有意識到可以選擇法律方式確認,即通過平等約定的方式,將各股東的權利義務關係以紙質形式確認,並引入大學生創業園管理單位給予見證。在市場經濟背景下,通過平等約定的方式對各股東權利義務進行確認應是一種必然要求,也應成為創業者的一種思維理念,此種方式可以讓未備案的股東權益得到明確,更可以有效減少備案工作的繁瑣事務,保障企業正常運作。
而在勞動用工上,大學生初創企業用工對象尤為特殊,企業中的多數工作者為大學生,企業用工風險防範及勞動者權益保護困難重重。大學生兼職人員無法直接受到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僅可參照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自己的權利進行確認,初創企業也因無法給用工大學生繳納社會保險而不得不承擔勞動傷害的大額賠償風險。針對此種情況,筆者建議初創企業及創業園管理單位應積極發揮主體作用,牽頭起草專業性法律文書,對大學生兼職人員在初創企業中的工作及相關風險進行明確闡述,增強各方法律意識,幫助初創企業及大學生兼職人員明晰權利義務。
三、初創企業無形資產管理與保護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製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企業的無形資產一般指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及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初創企業而言,無形資產管理與保護是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後能否持續的關鍵。
大學生創業者開展創業項目,尤其是科技創業項目,技術往往是背後的導師或者學校科研單位提供,專利權人及技術擁有人實際是導師或學校。對於提供技術的方式,相關權利人有的是以技術入股或轉讓的方式,也有的是以先期無償交給學生進行產業化的方式。根據對南航大創業園企業的樣本調研發現,大學生初創企業在登記時,其注冊資本往往都隻寫資金,幾乎沒有企業以專利等無形資產出資,但卻存在技術持有人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裏寫明持有股份的情況,而很少有企業以法定專利權轉讓方式或協議的形式明確將相關技術、專利轉移到企業名下。
就企業經營而言,上述行為存在著極大風險,對企業的長久發展也較為不利的。對於在企業成立之初即達成以專利技術出資的初創企業,工商登記時應盡量按照專利技術出資的方式進行,如僅私下等值折算成股權,也應以書麵形式達成協議並在工商部門備案;對於注冊後進行專利技術入股的,應以企業的名義與權利人達成技術專利轉讓協議並辦理相關手續。
對於商標權等,初期雖無高資產價值,但企業也應重視,並盡量提前予以保護。據工商部門統計,近年來,小企業商標權糾紛正不斷增加,具體表現多為小企業在尋求官方保護時,多有其他單位提出異議並要求小企業讓出權利或出資購買,此類糾紛使得小企業尤其是大學生企業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最突出的表現即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不一。因此,大學生初創企業應重視商標、商號等無形資產保護,大學生創業園及企業應配合建立相關保護體係,為大學生創業者提供相關法律專家及知識輔導,增強法律意識,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大學生創業企業的成功率和競爭力。(作者單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參考文獻:
[1]文川.基於法律風險視角的大學生創業保障機製構建[J].四川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06).
[2]李曉英.“仿真型”學生創業公司的法學透視——以湖州職業技術學院為例[J].福建論壇(社科教育版),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