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設立稅務法庭的探討(2 / 2)

國內不少學者在研究國外稅務司法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了各自的見解。大致有以下幾類:

第一,在人民法院體係內設立一個專門的稅務法院,選任一批專業化較強的精通稅務和法律的人才,專門處理全國範圍內的稅務案件,包括稅務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提高依法治稅、充分保護納稅人權利,避免了原來的稅務機關既擔任執法者同時也擔任裁決者的不公平質疑。

第二,建立稅務法院體係,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設立垂直領導的稅務法院體係,創造稅收司法中央化。具體情況,一是在全國範圍內設立等級不同的稅務審判庭,二是建立稅務法官管理體製,通過嚴格的考試製度選舉一批法律、稅務方麵的專業化人才,建立一支強大隊伍集中辦案,實行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

第三,建立獨立的稅務司法係統,直接對國務院負責,在各級地方也設立等級不同的稅務法庭,獨立與地方政府,實行自主管理,下級隻對上級負責,避免行政幹預。

第四,鑒於我國與日本都實行複議前置的製度,有部分學者效仿日本,提議建立獨立複議機構,保證複議的公正和中立,盡量使稅務爭議案件在複議階段結案,減少了上訴過程中產生的不必要成本。

從目前我國國情來看,以上提議均存在不少問題。並不能因為稅收案件的專業化就要設立獨立的稅務法院體係,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曾一度刪除了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等,這表明,在當今科技高度發達和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的時代,設立專業化法院不是明智之舉;建立獨立的稅務司法體係對我國目前來說是一個巨大的工程,我國近幾年每年在全國範圍內涉稅糾紛案件大致在2400起左右,麵對這個數據,還不至於建立一個龐大的體係,否則會造成機構臃腫,巨額的財政支出等資源浪費現象,另外我國尚沒有建立專業法院體係的依據,因此,無論在實踐上還是在理論上建立獨立的稅務法院體係都是不切實際的;日本的國稅不服審判所在解決稅務糾紛案件方麵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其行政複議前置但來的好處歸功於日本的訴訟“五階段製”,整個訴訟過程需要經曆3至4年,案件當事人為了避免長時間的等待和巨額訴訟費用的耗費大多選擇在複議階段結案,這與我國情況存在很大差別,因此將矛盾一昧投向複議機構而轉移司法保障的路線是不可取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各級人民法院內部成立稅務專案小組,是既符合當前我國國情,在某種程度上也能夠強化稅收司法的力度,確保我國稅收司法保障功能的實現。

具體而言,法律學下稅法作為一個獨立的研究方向,培養了一批精通稅務和法律的專業人才,國家通過嚴格的考試製度遴選合格的成員,分布於各級人民法院,組成稅務專案小組,獨立於稅務執法機構。我國在注冊稅務師考試製度中開設了稅收相關法律科目,但是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注冊稅務師考試培養的是一批應用型人才,在執法體係中發揮重要作用,稅收相關法律不能被引起足夠重視。在法院受理涉稅糾紛案件時,稅務專案小組作為一個獨立的審判機構(相當於陪審團),運用較強的專業知識進行內部討論(需注意關聯關係回避製度),向法官發表獨立意見,作為影響案件審判結果的參考,避免了法官向稅務執法機構谘詢帶來的的不公平質疑。

綜上所述,成立稅務專案小組,是依法治稅、完善稅收法治的有效途徑。執法機構和裁決機構的完全獨立,是對法律權威性的維護,納稅人權利維護、稅法麵前人人平等的的保證,是完善的稅收與法律相互配合、相互製約的組織機構體係。(作者單位:安徽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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