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網絡交易中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的完善(2 / 2)

隨著新消法的修改,我國對網絡交易中消費者知情權的立法保護逐漸形成體係,但在司法監管上卻存在滯後現象,使得法律體係的規定難以全麵落實到網絡交易中,這樣雖然法律保護體係相對完整起來,但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力度卻打了折扣,影響了網絡消費者權益的實現和保護。

3.網絡消費者自身維權意識淡薄

造成網絡交易中消費者知情權屢遭侵犯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消費者法律意識不高。經過調查,消費者存在以下問題:(1)、消費者缺乏維權知識。(2)、對知情權的防範意識不高。(3)、大學生的消費維權意識十分薄弱。①

消費者維權意識淡薄,法律觀念不清晰,使其在網絡交易中無法及時有效的製止侵犯其知情權的行為,從另一方麵說,這也滋長了經營者違法侵權的心裏,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網絡交易秩序的穩定發展。

三、保護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製度

1.完善經營者信息披露義務製度

新消法第28條規定了包括經營者的身份信息、風險提示等在內的應披露事項。這一規定框定了網絡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製度的範疇。規定網絡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消費者的信息劣勢。但該條規定的實施還應當結合網絡交易的具體特點,以司法解釋或法規規章的形式加以補充完善,以增加可操作性。使經營者信息披露義務製度更易於在實際中應用。

2.完善司法救濟製度

(1)在管轄方麵,應以協議管轄取代法定管轄,賦予消費者管轄協議的權利。另,在雙方未達成協議管轄的情況下,應以有利於消費者的原則,確定侵犯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糾紛的案件管轄。

(2)在證據方麵,可以嚐試在舉證責任和證據形式的要求上做出有利於弱勢方的規定。對於侵權的電子證據提取確有難度的,可以對網絡消費者的舉證責任適當放寬,對其提取的“截屏”類證據,也可予以承認。

3.建立與消費者權利有關的公益訴訟製度

網絡消費者是一個群體,當其知情權受到侵犯時,提起公益訴訟往往比個體訴訟更有利於實現對權利的救濟。因此應建立健全由個人代表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製度。同時,公益訴訟的範圍也不應當僅僅局限在消費者受到侵害時的情形。即使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並未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益的實質性損害,也可以通過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司法製裁的方式,來實現對網絡經營者的規範和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加強網絡消費者自我防範意識

讓網絡消費者甚至一般消費者了解自己享有的權利是消費者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之一。因此法律部門應聯合電視、網絡、報刊、雜誌等媒體以及高校等資源信息集中單位,運用多種渠道和方式,宣傳法律法規,進行切合實際的普法活動,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

消費者也應提高自身維權意識。在遭遇違法行為侵害時,要敢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絕不姑息和縱容網絡經營者的侵權行為。(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1]周聽,網絡時代的消費者知情權探析田.重慶郵電大學學報,2008年,第4期,36頁。

[2]薑琳,完善網絡環境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幾點思考明.法製與社會,2010年,第19期,95一96頁.

[3]雲劍,論我國網絡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問題,魅力中國,2008年,第11期,86一87頁。

[4]王雪,試論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9年,第3期84一88頁。

注解:

①自貢3.15消費維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