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公司治理是與現代產權製度相關聯的,建立現代公司治理,首先應通過深化產權製度改革而構建高度清晰的產權架構,在產權高度清晰的條件下完善公司治理。寄希望國有獨資的集團設立董事會、幻想國有絕對控股的上市公司引入獨立董事製度就可以建立與完善現代公司治理,是一種帶有行政意誌的主觀設想與假設。在現代產權製度沒有奠定的條件下,無論多大的外部行政力量推動,都無法讓公司治理發揮作用。國有獨資或國有絕對控股的產權問題根源,是產權模糊,缺乏人格化的資本所有者主體。因此,奠定現代公司治理的產權製度基礎,應該從明確產權高度清晰標準與產權高度清晰改革的思路著手。
國有獨資或國有絕對控股的產權模糊,其實質是產權一元化。那麼,是不是進行產權多元化改革就可以解決產權模糊的問題?可以說,產權多元化不僅解決不了產權模糊的問題,而且會導致新的產權模糊。因此,產權多元化不等於產權清晰。產權清晰尤其是產權高度清晰的標準是把產權清晰到法人(國有法人)還是自然人?隻有把產權清晰到自然人,才是產權清晰。
產權多元化是產權製度改革的形式,不是產權高度清晰的標準。任何國有獨資企業都可以通過產權多元化進行產權製度改革,但是在改革中,既可以進行翻牌的改革,也可以進行實質的改革。翻牌改革就是把國有企業改製為有兩個國有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是有五個以上國有法人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國有法人股東絕對控股而其他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形式上參股的股份製公司。實質的改革就是把國有企業改製為有多個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股東占主導的股份製公司。產權多元化既可以是把產權“清晰到”法人尤其是國有法人層麵,也可以是“清晰到”自然人層麵。但是,產權清晰到法人尤其是國有法人,是一種新的產權模糊。一些設立了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團隊及監事會的股份製公司(也包括上市公司),公司治理難以完善的根源仍然是“產權清晰到法人尤其是國有法人”的這種新的產權模糊,公司治理缺乏現代產權製度的基礎。因此,隻有堅持“產權清晰到自然人”這一標準,推動“產權盡可能清晰到自然人的改革”,才能奠定現代公司治理的基礎。
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團隊的設立及三個權力中心相互分離並相互製衡,是公司治理建立的具體表現或特征。但是,這一公司治理的具體表現或特征,是在產權清晰到自然人這一產權製度基礎上而形成的。在國有企業全麵改製推進到一定程度,大多數中小型國有企業完成了國有資本退出的股份製改革後,剩餘的特大型及大型國有集團公司也麵臨公司治理建立與完善的問題。無論是隸屬中央政府的國有集團,還是隸屬地方政府的國有集團,其公司治理的建立與完善是不是強製每個國有集團直接設立董事會或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團隊及監事會來完成?國資管理部門現在所推動的是直接在集團總經理班子上麵設立董事會,從而實現由董事會來行使一些由國資管理部門行使的職權如總經理班子成員的選拔、績效考評、運營行為監督等。應該說這是一種少數學者反對而大多數行政官員主導認可的“國有集團完善公司治理改革”。當然,不同政府級次的國資管理部門也存在內部分歧,這一內部分歧主要集中在董事會成員如何產生、董事長如何任命?應該說,無論是學者,還是國資管理部門現在迫切要研究和回答的是:國有集團直接設立董事會能不能完善公司治理,會不會誤導國有集團完善公司治理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