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中小企業的特點與地位
1.中小企業是如何界定的
中小企業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解釋和規定。
美國195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法》規定:“凡是獨立所有和經營,並且在某一事業領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業均為中小企業。”英國政府1969年任命成立的波爾頓委員會認為識別“中小企業”應根據三個特點:中小企業一般占有相關市場的較小部分;中小企業沒有任何定型的管理機構;中小企業不受母公司的控製,有決策上的自由。
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界定和劃分標準自建國以來先後進行過幾次大的調整。
1988年國家有關部門,頒布了《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該《標準》按企業生產規模把企業分為特大型、大型(細分為大一、大二兩類)、中型(細分為中一、中二兩類)和小型。同時,該《標準》還規定凡產品比較單一的企業,一般以生產能力為參照係進行界定,產品和設備比較複雜的,一般采用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價值為參照係來界定企業規模的大小。
1992年國家經貿委發布了《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但1992年的《標準》隻對原有(即1988年)的《標準》的細節問題作了一些補充和調整。
到1999年8月,我國又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對企業的劃分標準做了重新修訂,公布了新的《工業企業劃分標準》。該《標準》統一按照銷售收入、資產總額和營業收入歸類,主要衡量指標是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新標準將年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均在5億元以上的劃為大企業,其中年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均在50億元以上的為特大型企業;年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均在5000萬元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其餘的均為小型企業。
2.中小企業的特點是什麼
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相比,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經營規模小
中小企業就是指相對於大企業來說經營規模比較小的經濟單位。因此勞動力數量、固定資產占有量、產品生產能力等方麵低於大企業。
二、影響力小
中小企業占有相關市場的較小部分,意味著它對產品價格、銷售數量或所處的環境影響很小,或沒有力量施加影響,因此其抗風險的能力弱,也就決定了中小企業必須在競爭中求生存,並迫使自己不斷創新。而大中型企業對市場影響力大,抗風險能力強,發展到一定程度,往往與壟斷相聯係。
三、企業主的行為對中小企業影響極大
中小企業獨立所有、獨立經營,加上職工少,企業主可以采取直接管理方式或職能式管理,控製整個企業的運轉。中小企業管理環節少,企業主的決策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變為企業的行動。企業主的行為幾乎等同於企業的行為。而大企業大部分采用部門管理,管理環節多,機構複雜,企業主的設想轉變成為企業的行為要經過多方麵的認證,然後由上至下逐級貫徹,在該過程中企業主的很多設想並不能完全變為企業的行為,因而其決策時間較長。
3.中小企業在我國處於什麼樣的地位
衡量中小企業的地位,應依據三個標準,一是中小企業在全部企業中所占的比重;二是中小企業吸收的從業人員在全部從業人員中所占的比重;三是中小企業的產值在全部產值中所占的比重。
1.美國:1982年249人以下的企業占全部企業數的96.2%,從業人員占46.9%,附加價值占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