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局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加強電子商務監督管理的意見京工商發[2008]86號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範網絡交易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本市電子商務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電子商務監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條例》的宣傳和學習培訓

《條例》的實施有利於規範網絡交易秩序,打擊網上違法行為,促進網絡誠信體係建設。為此,本市負有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提高對網上經營監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依法履行監管理職責。

(一)高度重視,加強宣傳。各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街道、社區工作站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使經營者知法懂法,自覺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網上經營活動。

(二)加強學習培訓,提高監管能力。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自身業務培訓,積極組織執法人員學習《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掌握《條例》的有關內容和互聯網知識,提高監管能力,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二、嚴格落實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準人規定,強化網上經營主體準入意識

《條例》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電子商務經營者”,含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重新登記注冊或不登記注冊。

(1)凡已經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且經營範圍與登記注冊的經營範圍相一致的。

(2)已經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292號令)

規定,取得信息產業部或市通信管理局頒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或完成網站備案,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了營業執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3)在互聯網上出售、置換自用物品,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個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網上經營活動。

(1)除上述(一)所列情形外,其他利用互聯網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主體,均應依法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網上經營活動。

(2)原已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其經營範圍超出原登記注冊經營範圍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專項許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專項許可,並持行政許可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登記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三)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其登記注冊按照《關於解決無證照經營場所及其他經營住所問題的意見》(京工商[20073 19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建立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公開製度,加強社會監督《條例》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網站主頁公開其經營主體信息、已取得的相應許可或者備案證明、服務規則和服務流程等相關信息。

(一)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公開其主體資格信息,以利於加強自律,便於消費者查詢識別和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監督。

(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2008年底前,在其設立的商務網站、網上商店或宣傳網頁首頁下方,建立“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公示”鏈接,指向其信息公示子頁麵,所公示的主體資格信息必須真實。主體資格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予以更新。

(三)電子商務經營者主體資格信息公示內容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電子商務經營者營業執照上的主要登記事項,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全稱、注冊號、注冊資本(金)、經營範圍和住所(經營場所);第二部分為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網站相關信息,包括其商務網站、網上商店、宣傳網頁的名稱,域名,IP地址和網站(店)負責人聯係方式等。

四、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應當履行管理責任與義務經營者利用互聯網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主要依托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開設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網上商城、網絡黃頁及其提供的網站主機托管、虛擬空間租賃、互聯網接入等服務。因此,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對維護網上經營秩序、保障網上交易安全負有重要的責任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