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列報
新準則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示出來,所得稅費用在損益表中列出來,並且應該在財務報表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事宜。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加強了對財務報表中列示的明細度以及會計信息透明度的要求。這適應了市場對企業的要求,因為企業在公布的財務報表中信息的詳細度直接關係到內外部利益相關者能否掌握有效、真實的信息來作決策,並且直接決定了社會以及公眾能否有效對企業日常經營進行監督。
三、完善所得稅會計的措施
在新準則的頒布和實施過程中,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研究逐步得到了發展和完善,改變了以前不規範、不科學的特點,逐步發展成較為成熟的理論,並且對企業界會計的規範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盡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發展過程中難免會發生其他問題,如:會計處理不是十分規範、缺乏獨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標準、相關法律法規不是很健全等。為了進一步解決這些問題,研究如何完善所得稅會計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課題和工作。根據筆者多年的工作經驗和對相關製度和法規的研究,提出了以下幾點措施:
(一)進行所得稅會計理論與方法的研究
所得稅會計研究在我國起步比較晚,盡管通過引進國外的先進經驗以及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逐步確定了一套適合我國發展的所得稅會計研究體係,但是由於相關基礎理論較為薄弱,在發展的過程中對於業務的處理以及法律等處理還不盡完善,所以國家應該鼓勵學者和企業界對所得稅會計方麵的理論研究,使其能夠科學地指導實踐過程。
(二)逐步規範所得稅會計的相關法律
在建立健全法律製度的過程中主要解決以下問題:首先,確定企業所得稅會計工作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業實行所得稅會計作為一項法律義務進行嚴格的規定,在相關法律規定中要重視對企業所得稅會計工作的規定。其次,規定計稅所得額的稅基。按所得稅稅基的原則嚴格界定成本費用的列支範圍、稅前扣除項目以及所得稅會計核算程序和模式。
(三)配備具有專業素質的稅務人員
企業的會計利潤與納稅利潤存在很多不一致的方麵,如:折舊費用、投資收益、虧損彌補以及減免稅收等,這對稅務人員的專業水平要求較高,所以有必要優化稅務人員的整體素質。一方麵在選擇稅務人員的過程中加強所得稅會計知識的考核;另一方麵在工作過程中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四)建立企業所得稅核算程序
核算程序直接決定了企業所得稅會計計算的準確與否,直接關係到企業的總利潤,所以對核算程序的規範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國的會計核算水平還不允許所得稅會計自成體係,獨立核算,但是必須采取一定的過渡形式和方法,使所得稅會計在研究的過程中減少對財務會計的依賴,逐步建立“財務會計所得額與差異額之和構成了計稅所得額”,在這種核算模式下規定所得稅核算的具體步驟和各個環節中應該注意的細節。
(五)協調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的法律規範
所得稅會計的計稅基礎是稅法,財務會計的理論基礎是會計製度,在某些細節上稅法和會計製度對企業的要求是不同的,兩者之間的不一致導致企業在執行過程中缺乏有力的依據,同時也為一些投機行為提供了機會。由於所得稅暫行條例已經較為完善,並且所得稅會計已經建立,有必要取消單行的財務法規。這樣既可以減少國家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衝突,也有利於指導企業的實施過程。
四、結語
所得稅會計研究是對會計理論的完善,是企業日常會計處理過程的補充。在會計製度和所得稅製度相對獨立的情況下,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之間存在的差異造成了所得稅會計存在的前提。目前,所得稅會計在我國仍然處於發展階段,與國際發達國家比較還是一個相對薄弱的環節,所以如何完善和發展所得稅會計理論是非常重要的課題。應該根據我國國情以及國外的先進經驗,對所得稅會計理論進行廣泛而深入的學習和研究,使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研究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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